第一條 避難硐室必須保持通風良好和氣密性;通防科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完整的打壓測試以檢驗密封性能。
第二條 由緊急避險係統領導小組組織通防、機運、信息中心等相關專業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一次係統性的功能測試,做好相關記錄並存檔。
第三條 氧氣傳感器每月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調校若未超規定誤差範圍可繼續使用;二氧化碳傳感器必須每半年進行一次零點和精度的調校。
第四條 避難硐室內急救箱藥品必須每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失效立即更換。
第五條 嚴禁任意拆除或斷開避難硐室的外界供電、供風、通訊係統;如在特殊情況下斷電,在供電恢複後,應立即送電,保證各大係統的正常運行。
第六條 嚴禁任何人在維護、檢修過程中敲打或撞擊任何應急救援設施、設備。
第七條 人員進入避難硐室的數量不得超過安全硐室的額定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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