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 的管理,規範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02manbetx.com 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應當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和 《山東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 以及相關標準和規定,安排專項經費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 公司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當督促、教育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條 公司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製度;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製度
1.公司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按規定定期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3.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4.損壞或無效的個人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
5.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又拒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製度
1.工資科負責編製“勞動防護用品年度及月度計劃”,物資供應中心按計劃要求,按質、按量采購進貨。工資科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員負責各單位及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審批與統計,物資供應中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並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帳。
2.防護用品是職工在勞動中的必備護具,必須在生產勞動時間穿用,不使用時應妥善保管,對調離本單位的職工,要收回應該收回的防護用品,內部調動工作,要按新崗位的發放標準執行。
3.職工長期病假、休養、停薪留職等在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者,應視不同情況停發防護用品或順延使用時間。
4.根據需要,按不同的工種,不同的勞動條件發放,不能混同生產福利、濫發其它物品,更不能將勞動保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放給個人。
5.嚴格執行上級政策和發放標準、範圍,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違者要嚴肅處理。
6.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保管、發放等工作由工資科、物資供應中心負責,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工會、安監處和工資科定期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特殊作業工種的防護用品要根據不同的作業條件、不同公眾,分別發給用不同 材料製作的防護用品。
第八條 因生產現場急需,而相應的崗位標準又未明確規定享受的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寫出書麵申請,公司分管領導簽字後,由工資科科長審核其領用的真實性和數量後方可領用。
第九條 短期頂崗或臨時參加勞動的其他非生產管理人員,可視具體情況,臨時借給防護用品,用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