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公司職業病危害日常監測及檢測、評價工作,有效預防職業病危害,切實保障職工生命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的規定要求,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通巷監測工區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測。
第二條 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三條 有與監測能力相適應的監測設備和條件,並實施經常性維護、檢修,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所用監測計量器具按照規定進行周期檢定。
第四條 監測項目和頻次
1.總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濃度,每月測定1次;
3.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濃度(時間加權平均濃度),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少於4個;
4.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5.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6.有毒有害氣體和高溫作業場所空氣溫度的測定頻次,由煤礦企業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情況製定;
7.噪聲每6個月測定1次,氡及其子體等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每年測定1次。監測結果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並報有關部門。
第五條 檢測時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麵:
1.監測的布點;
2.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3.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第六條 礦井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 衛生行政部門 報告並及時向勞動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