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和《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的規定,為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範化、係統化的管理,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健康權益,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名詞解釋
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
第二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2.職業病防治責任製文件;
3.職業衛生管理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
4.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5.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6.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7.職業病個體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8.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9.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10.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
1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記錄;
13.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第三條 管理規定
1.用人單位應有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及時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登記、歸檔、保管,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