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22日前,各單位根據礦月度生產計劃提報下月本單位所需的各種機電設備,小型電器,動力電纜等設備、設施的計劃。設備使用計劃要有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是采掘單位的按技術部、分管副總、機電礦長的順序審批;是機電輔助單位的按機電部、機電副總、機電礦長的順序審批。
2、各單位所需的備用設備,在提報設備使用計劃申請同時提出,寫明設備備用的型號、備用地點、數量、備用原因等。
3、機電部在每月的25日前組織各單位參加設備計劃使用平衡會,平衡下月的設備計劃,無故不參加的給予500元/次的處罰。
4、機電部根據設備月度使用計劃,給維修單位下達月度維修計劃書,維修單位必須在機電部規定的時間內準備好設備,凡因為維修不及時耽誤生產的,由維修單位負全部責任。
5、若下月的生產計劃變動,相關基層單位應及時將更改計劃後的所需的設備報機電部,機電部將根據現有設備進行調節安排,若由於基層單位上報不及時或沒提計劃造成生產影響的,由各單位自己負責。
6、機電部在月度末要考核各單位 設備使用計劃的執行情況,對實際使用與計劃有較大出入的,將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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