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單位對所用的設備要精心維護和保養,設備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使用過程中損壞或丟失的配件不得拆東補西。非經機電礦長簽字批準,一律不準拆卸設備,否則,一次對該單位處以2倍部件價格的罰款。拆卸的設備要在10天以內由該單位負責恢複完好,10天以內拆卸單位不能恢複好,由機電部安排恢複,由責任單位承擔該設備的維修費和配件費,並以每天200元的罰款累加,直至修複完畢。
2、要加強對電動機、電纜的管理。出現電動機燒毀的按以下辦法處理:1KW以下的各類小電動機每台按500元罰款;1KW-10KW每台次按1000元罰款;10KW以上每台次按KW/100元進行處罰。電動機電機(轉子)損壞每台按原價罰款。
2、在生產過程中撤除升井的設備,上交時必須保證零部件的完整,否則視損壞程度,按設備原值的5—100%進行罰款。正常的維修費用由礦承擔。
3、新安裝設備的交接由礦統一安排,由機電部牽頭,辦理設備交接手續,建好台帳。
4、每月的25日至月底由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員將本單位設備的數量、狀態表報到機電部進行對帳,對不及時或不對帳的單位,將處以200元的罰款,並按機電部的台帳為準。
5、機電部應隨時對井上下設備的使用狀態及防爆性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安排處理。
6、對於設備或部件亂扔亂放現象,要追究使用單位責任,並視情況進行罰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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