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機電部負責小型電器的防爆管理工作,負責製定和完善小型電器管理製度及標準,並督促各單位貫徹落實。
(二)小型電器領取由公司機電部審批,由機電隊負責發放。
(三)公司機電部對入井的小型電器進行建賬管理。
(四)使用單位所回收的小型電器,交機電隊小型電器維修組,機電隊負責小型電器修理計劃的編製和安排,並由機電隊負責統一維修,公司機電部防爆檢查組負責按照防爆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貼防爆合格證,由機電隊負責發放。
(五)使用單位建立小型電器使用台賬,使用單位負責對現場小型電器的使用管理,未及時建立小型電氣設備台賬或未定期將台賬報公司機電部的,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次,對責任單位機電技術員罰款50元/次。
(六)對損壞小型電器者,公司機電部根據損壞情況進行罰款處理;對丟失小型電器者,公司機電部按該設備原價的2倍進行處罰。
(七)公司機電部負責小型電器計劃的編製工作,所購置的小型電器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檢驗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並編製小型電器進貨、發放台賬,嚴禁證照不齊、質量不合格產品入庫、發放。
(八)井下小型防爆電器設備的安裝運行、維修和修理工作,都必須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項要求,防爆性能達不到的小型電器設備應立即整改。
(九)小型電器使用單位應遵守如下規定:
1.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彈簧墊圈的規格必須與螺栓相適應,出現個別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時,檢查該處防爆間隙,若超限,則為失爆,若不超限,按A類一般隱患考核。
2.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電器)必須加螺栓、彈簧墊圈,平墊視具體情況使用,但同一台設備必須保持一致,缺少螺栓或彈簧墊圈為失爆。
3.公司機電部(防爆檢查員)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爆檢查,對全礦使用的小型電器設備按防爆檢查細則要求進行檢查,檢查總數不應小於小型電器數量的20%,並分別統計合格率和防爆率上報。
4.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小型電器設備失爆按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