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燈充電工經專業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無合格證者不得上崗。
二、按規定穿戴合格防護用品。
三、礦燈實行編號管理,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保管。
四、充電架應保持清潔,每天要清洗一次。
五、對礦燈實行下井考勤製,對當班礦燈推遲2小時未交回的要及時回報調度室,對於交回
的礦燈要認真檢查,發現有故意損壞礦燈者,要給予處罰。
六、燈房要保持清潔幹燥,溫度保持在15-25℃,通風良好。
七、燈房內要有滅火器材。
八、礦燈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發出使用:
1、漏液;
2、燈頭、燈蓋閉鎖失靈;
3、充電不足;
4、玻璃破裂;
5、燈線破損;
6、燈不亮或閃燈。
九、日常充電注意事項及充電步驟:
1、把用過的礦燈熄滅,對號放到充電架上,再把燈頭上充電插孔插入充電架插銷中,拿住
燈頭以順時針方向旋轉180度,電流表有指示即為正常充電。
2、在充電時,經常注意電壓表的變化,隨時調整調壓器,使電壓保持在5V±0.1V範圍內;
3、充電時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
4、正常充電流不準超過1A;
5、使用的礦燈充足12小時,終止電流在0.1A以下,充電後要保證正常亮燈11小時,否則不
準發放。
6、在充電中電源中斷,應立即將燈頭斷電,以防整流元件放電;
7、對於不能繼續使用的礦燈要及時更換;
8、連續使用的礦燈10-15天應補1次蒸餾水,補水工作應在充電後9-10小時進行;
9、按規定時間調整電解液比重,正常礦燈充足電後其電解液比重為1.28±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