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專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新安全生產法)
貫徹落實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關於職工培訓的有關方針、政策,負責領導職工培訓全麵工作。 負責各種培訓工作的組織管理,並負責業務範圍內各項管理製度的起草、審核、下發、落實、檢查等。 負責組織製定審核職工培訓中長期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工作總結。 負責落實培訓教學計劃的製定和課程表(教師、教室)的定位。 負責培訓教材訂購計劃的上報並協調組織發放。 負責三項崗位人員證件複核、辦換證工作,堅持依法培訓,依法持證上崗製度。對外出培訓人員進行全方位、全過程跟蹤督查管理。 負責征求培訓學員對教學管理、授課效果等方麵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領導和人員反映,及時給予解決。 負責協調、解決培訓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 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係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內部分工落實相關標準要求。 責任追究
按照總則第七條及《安全生產責任製考核方案》《考核清單》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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