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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麥地掌煤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10-27 09:4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礦長安全安全生產生產職業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責任製麥地煤礦

  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是本礦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本礦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礦長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積極落實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製”,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具有領導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處理煤礦02manbetx.com 的能力,並經過培訓,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礦長依法依規開展好企業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一、崗位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雙重預防機製

  礦長為礦井安全風險辨識及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的第一責任者,對礦風險辨識及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教育培訓全麵負責。

  組織建立、健全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加強對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的落實。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項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製度,組織製定並實施重大風險分級管控及重大02manbetx.com 隱患專項治理方案,明確責任部門,組織各分管負責人和相關業務科室、區隊進行年度安全風險辨識,重點對井工煤礦瓦斯、水、火、煤塵、頂板、衝擊地壓及提升運輸係統,爆破、機電運輸等容易導致群死群傷事故的危險因素開展安全風險辨識,按規定及時上報,並嚴格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五落實五到位規定》。

  (二)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與職業衛生01manbetx 01manbetx ,審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

  組織審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組織製定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

  負責按照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

  (三)組織製定並實施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和培訓計劃

  組織審定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計劃。組織職工全員培訓、新工人崗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等,組織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複)訓。

  (四)保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實施

  組織製定並落實年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保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投入計劃有效實施。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

  負責落實礦井瓦斯、水、火、粉塵、衝擊地壓等重大災害防治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負責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組織實施。

  (五)保證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投入計劃的有效實施

  認真組織本礦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每月至少組織並參加1次安全生產大檢查。

  按規定審批瓦斯日報表。

  負責落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嚴禁違規作業。

  負責批準井下燒焊安全措術措施

  組織製定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嚴格落實帶班下井職責。

  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為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和辦理工傷保險

  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2008),為作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每月組織召開重大安全風險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會議,檢查03manbetx 措施落實情況及管控效果,針對管控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調整完善管控措施,並結合年度和專項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結果,布置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明確責任分工。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指示、聽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彙報,研究解決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

  每月組織不少於1次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

  (六)組織審定並實施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組織審定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組織開展礦井綜合或專項應急救援演練。

  組織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發生事故和重大災害時,負責啟動事故應急響應。本礦發生死亡事故或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所在省份發生重特大事故後,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

  負責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煤礦企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

  組織涉險事故、非人身事故調查。

  (八)依法辦礦,依法管礦

  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保證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合格。

  依法依規組織生產或建設,杜絕超層越界開采和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采防隔水煤柱。

  依法辦理煤礦建設項目相關手續,按照“一井一製”原則管理煤礦建設項目,並督促煤礦建設項目按設計施工。

  (九)組織保障

  確定符合條件的礦井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依法設置礦井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落實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能,並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十)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落實與考核

  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目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製考核辦法。

  落實事故責任人及事故責任單位處理意見。

  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十一)其他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組織實施職業病防治工作,保障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

  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依法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創建、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

  組織建立並完善礦井“雙重預防體係管理平台”。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並提請上級監管部門給予警示約談: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提請上級部門警示約談:

  (1)發布的指示、命令、作業01manbetx 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2)未按規定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

  (3)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總監的;

  (4)未按規定執行現場帶班製度的;

  (5)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未取的安全資格證,允許從業人員上崗作業的。

  (6)未按照《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規定,給予作業人員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並提請上級部門給予警示約談;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倒賣、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4)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或者未按規定審批、驗收,擅自組織施工和生產的;

  (5)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的煤礦,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

  (1)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的;

  (2)提供虛假情況,包括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

  (3)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規定,安排職業禁忌及其他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領導責任。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與職業病危害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未定期向從業人員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未落實礦長帶班職責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件中,礦長負管理責任。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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