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麥地掌煤礦)
采煤副總工程師是采煤專業技術管理的具體負責人,協助總工程師履行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技術管理職責,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負技術管理責任。必須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對分管範圍內工作實施安全監管。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積極配合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在煤礦原煤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等,搞好本礦井的采煤技術管理工作。
2.協調相關部門安全技術工作,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依法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采煤副總應盡職盡責,積極協助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采煤技術管理水平 ;參與製定安全培訓計劃,指導采煤係統安全培訓工作,檢查采煤係統安全培訓、考核工作。
3.協助生產礦長組織采煤生產的係統、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發生變化時與分管範圍內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推廣前的的安全風險專項辨識。
4.協助生產礦長每旬組織對分管範圍內月度安全風險管控重點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03manbetx ,檢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完善改進管控措施。
5.協助生產礦長組織采煤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並認真落實隱患治理措施及每旬組織對分管範圍進行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
6.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方案及接續計劃進行審查,確保礦井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製止超能力生產、不滿足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條件組織生產行為;督促生產單位按照采煤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等施工,落實采煤作業場所綜合防塵措施。
7.參與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參與事故搶險救援,配合事故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落實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管監察指令。
8.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年度、季度、月度原煤生產計劃。
9.負責組織技術人員編製采煤專業的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等;采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采煤副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參與審查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和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10.協助總工程師對采煤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進行審批。
11.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指導製定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安全技術措施,並監督實施;協調采煤作業與瓦斯治理、防滅火、水害防治、機電安裝等安全管理工作。
12.參加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負責采煤係統安全管理工作; 檢查采煤工作麵頂板、煤壁、上下安全出口及兩巷安全管理;檢查采煤工作麵支護、設備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等完好情況,檢查崗位人員按章操作情況。
13.對采煤工作麵的安裝、初采、初放、回撤等進行技術指導; 積極組織有效的生產接續,負責按照確定的采煤方法、采煤工藝、生產接替組織生產,淘汰落後的生產工藝。
14.對采煤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和01manbetx 、措施的執行情況; 組織開展采煤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參與安全大檢查、質量標準化檢查;參與檢查采煤係統的通風、瓦斯防治、機電運輸等安全管理工作。
15.負責組織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
16.負責落實采煤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過地質構造帶等特殊時期的工作組人員組織協調。
17.嚴格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跟蹤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18.監督檢查日常安全生產調度工作,督促調度所建立完善各類調度台帳,記錄幹部下井、帶班信息;負責生產調度係統通訊暢通。
19.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0.外出期間必須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2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3.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采煤係統風險辨識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辨識出的風險未進行分級並製定有效管控措施的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4.采煤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的采煤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25.煤礦采煤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采煤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26.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製采煤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製的措施不合理,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27.采煤工作麵作業規程有明顯不足或缺陷,審查中沒有發現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28.采煤工作麵安裝、初采、初放、回撤期間未進行專門的技術指導,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29.未按規定檢查采煤工作麵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30.煤工作麵現場條件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組織製定、補充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31.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2.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規定要求,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在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3.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采煤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4.未履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職責,采煤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5.分管的采煤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采煤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36.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37.分管範圍發現《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所列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種過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38.因外出期間未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提請上級部門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39.有關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山西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基準》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