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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麥地掌煤礦)

  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負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是地質測量防治水工作的分管技術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人,對地質測量防治水工作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煤礦“三大01manbetx ”等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積極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檢查工作。落實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指令。

  2.建立健全本部室職業病危害防治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對安全生產中安全隱患及職業病危害防治存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落實。

  3.協助總工程師具體負責地測防治水的技術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瓦斯地質工作,參與審查采掘工作麵過地質構造安全技術措施,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地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並督促整改。

  4.負責製定分管範圍內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參與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培訓和探放水工安全培訓工作;加強對分管部室及探放水作業隊伍的技術指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5.負責開展防隔水煤(岩)柱、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防治水工程等設計工作;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檢查施工現場情況,收集各種水文、地質資料,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6.組織編製礦井地質報告、建井地質報告、地質或水文地質補勘報告、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和礦井閉坑報告等工作,做到資源合理開發、“三量”平衡,審核各種上報圖紙資料。

  7.組織製定礦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技術管理製度;組織審查地測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地測防治水崗位人員01manbetx 01manbetx 並組織落實。

  8.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崗位責任製、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水害預測預報製度和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等有關業務技術資料管理製度,並嚴格按要求檔案化管理。

  9.負責組織檢查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災情況及隱患並解決落實。

  10.組織編製雨季“三防”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

  11.負責地質防治水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負責定期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工作。

  13.組織開展對地質構造(含導水斷層、陷落柱)和主要水因素等探查治理工作。

  14.負責審查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地質和文地質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工程設計和效果驗證報告等。

  15.製止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各類保護煤柱行為,確保采掘活動在采礦許可證批準範圍內。

  16.組織開展礦井測量、地表沉陷監測工作;審查巷道貫通通知書;組織開展礦井地測防治水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17.負責建立地測防治水基礎圖紙、資料和台賬。

  18.組織製定礦井水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水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演練;參與水害02manbetx.com 搶險救援,配合02manbetx.com 調查,按職責權限落實事故防範措施

  19.組織召開有關地測防治水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地測防治水重大問題。

  20.參與編製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組織編製礦井防治水中長期規劃。

  21.認真履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職責。

  22.負責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排查工作。

  23.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24.外出期間必須委托他人履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二、責任追究

  2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對重大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5)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6)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26.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7.未及時組織進行煤礦地測防治水方麵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風險辨識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1)對辨識出的風險未進行分級並製定有效管控措施或者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2)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28.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煤礦地質測量、防治水方麵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29.對煤礦地測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未進行有效監督,在地質測量、防治水,“三量”開發等技術方麵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0.未組織製定本部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地測防治水副總負直接責任。

  31.編製礦井開拓、采區設計時提供資料不準確,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2.未及時組織修編礦井地質報告,未及時整理歸檔各種地質測量、防治水資料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3.擅自對外提供礦井地測資料,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4.未及時製定地測防治水隱患排查計劃,未組織進行地麵水害、鄰近礦區水災情況調查,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5.技術管理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36.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7.分管部門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

  38.未履行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職責,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按照《麥地掌煤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考核規定問責。

  對於上述負分管技術管理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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