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標辦主任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麥地掌煤礦)
質標辦主任是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的具體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質標辦主任在安監處處長領導下,依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印發的《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以及上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對礦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督管理,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煤礦“三大01manbetx ”等專業知識,依法參加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一、崗位職責
1.在安全礦長領導下,開展安全質量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的檢查工作,保證在生產過程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和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標準要求。
2.建立健全本部室安全質量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崗位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3.負責組織本部室人員每旬對驗收檢查中存在的安全質量進行一次辨識評估。按照辨識評估的安全質量製定相應防範措施,並傳達到風險範圍內涉及的所有人員。
4.負責抓好本部室工程質量、安全準入、開工申請督辦驗收等管理工作。
5.參加由礦組織召開的相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會議,及時彙總總結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工作情況,對安全生產、質量管理中安全質量隱患及職業病危害防治存在問題及時督促質量驗收員監督整改落實。
6.監督安全質量驗收員上崗情況,對安全質量管理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存在地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並督促整改。
7.協助安全礦長督促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落實與考核。
8.及時參加礦開展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對於排查的安全生產隱患、危險源治理情況,按時得到有效的監督、整改。
9.經常監督檢查采掘工作麵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措施的貫徹執行,安全設施、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儀器的使用。
10.落實監督檢查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月度自檢工作的開展與月度采掘工程質量等級考核工作。
11.經常深入現場,解決現場存在的安全質量隱患,隨時掌握工程進度及礦井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彙報。
12.參與采掘各類02manbetx.com 的搶救處理和工程質量02manbetx.com 調查03manbetx 並協助有關單位製定防範措施,督促執行。
13.負責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質量隱患與職業病危害的排查工作。
14.組織召開安全質量驗收員月度會議,組織安全質量驗收員參加安全學習培訓,積極參加礦、部門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對排查的安全質量隱患及時督促監督整改。
15.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16.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17.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質標辦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3)對重大安全質量與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預兆或者已發現的02manbetx.com 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監察指令的。
18.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質標辦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2)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3)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19.質標辦主任對分管範圍內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20.未組織製定本科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和各項安全質量管理文件、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質標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21.未按要求參加礦相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會議,質標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22.現場發現質量驗收員未按照規定驗收和質量驗收員空崗、漏崗、脫崗現象,質標辦主任負領導責任。
23.未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安全質量隱患、未按規定排查落實“雙預控”管理,造成事故或損失的,質標辦主任負主要責任。
24.未經常深入現場,造成采掘工程安全質量隱患與職業病危害排查、對排查出安全質量隱患、職業病危害治理整改情況未進行有效的監督,質標辦主任負主要責任。
25.發現或得知檢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不符合規定限值要求,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質標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26.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質標辦主任負直接責任。
27.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直接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負直接責任。
28.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的,負直接責任。
29.對上述負直接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