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工應積極接受科技科科長或分管副科長安排的任務,在分工範圍內開展相關工作。測量工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和職業病危害防治專業知識,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
一、崗位安全責任清單
1.所有礦井測量、資料整理等工作,均要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2.在測量分管處長及組長的領導下,按照分工負責礦井的井下測量工作。
3.分管處長未在崗時,測量工應根據安排,合理進行生產工作,保證工作的延續性。
4.熟悉分工巷道作業01manbetx 和設計,檢校施工要素,嚴格按照《煤礦測量01manbetx 》的規定進行中、腰線的標定。
5.當日資料當日計算、填繪發現錯誤及時更正;巷道停掘時導線必須及時跟測到迎頭,貫通測量必須測閉(附)和導線。
6.嚴格按照《煤礦測量01manbetx 》的規定及時下達掘進透巷通知單。
7.及時向科長或分管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8.熟悉掌握工作地點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隱患和防治方法,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礦的相關政策。
8.按規定佩帶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個體防護達到更換條件或使用期限必須及時更換。
9.積極參加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10.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職業健康查體、建立職業病危害防護檔案。
11.負責對本崗位存在的安全風險辨識及隱患整改。
二、責任追究
12.測量工作業期間出現“三違”的,除負直接責任外根據礦有關規定處理。
13.測量工對各自承擔的測量、圖紙資料的整理等工作,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4.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施工現場的測量工作,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測量工負直接責任。
15.在貫通測量中,測量誤差超過標準規定的,測量工對各自承包迎頭負直接責任。
16.單該下達而沒有下達的,迎頭承包人負直接責任。
17.不按規定佩帶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個體防護達到更換條件或使用期限不及時更換的,負直接責任。
18.不參加安全與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參加職業健康查體的,負直接責任。
19.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