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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煤礦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等相關製度的處罰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11-01 09:5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煤礦建立健全領導帶班製度相關處罰

  職責依據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2010年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3號) 第十八條 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對煤礦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按規定報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和抄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

  (二)未建立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製度的;

  (三)未建立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的;

  (四)煤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未按照規定公示的;

  (五)未按規定填寫煤礦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簿、帶班下井記錄或者保存帶班下井相關記錄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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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安全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

  關秘密;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現場檢查筆錄》。

  3.審查責任: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

  否予以處罰和處罰種類、幅度的決定。

  4.告知責任:安全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部門的印章,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

  行、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

  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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