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違法行為的處罰
1、責權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 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2、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對檢查發現、舉報、移交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屬於較大數額罰款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製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再不履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