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
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
開製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出具的報告中有三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的罰款;
2.出具的報告中有五處以下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的報告中有六處以上失實事實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