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
違法行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
出具虛假報告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並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
開製度,不得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
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
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六萬元的罰款。
4.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
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在按以上裁量基準進行裁量的同時,按照本條的規定,吊銷機構資質和直接負責的項目組長、技術負責人和相關專業評價人員的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
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