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
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
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0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2萬元的罰款。
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從業人員占用人單位總人數比例在30%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