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 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5.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或使用,建設項目投資額在7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