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
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有1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的罰款。
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有2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萬元的罰款。
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有3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
萬元以上2萬元的罰款。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有4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萬元以上1.5萬元的罰款。
5.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有5處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