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違法行為: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
3.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