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違法行為: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
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
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關閉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
元的罰款。
2.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
3.既有關閉又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又有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