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 用品的。
違法行為: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
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為5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未為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
3.未為10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