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違法行為: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
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使用1台(套)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
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2.使用2台(套)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責令限期改
正,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
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的罰款;
3.使用3台(套)及以上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或者3種及以上工藝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