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 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 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有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三種情形中一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
人以上的,可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2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
下的罰款。
2.有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三種情形中兩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可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4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可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6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同時存在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三種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可處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8萬元以上19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可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9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
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