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違法行為: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
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