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 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有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兩種情形中一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同時存在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兩種情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