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
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
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既沒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也沒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且違法所得不足10萬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 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違法所得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4.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違法所得20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6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5.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違法所得30萬以上4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7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6.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違法所得4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沒
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8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7.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且有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情形違法所得50萬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
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