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且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生產經營單位,其在同一作業區域內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
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