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生產 、 經 營 、 儲存 、 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 、 商店 、 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 一座建築物內, 並
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 生產經 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 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一) 生產 、 經營 、 儲存 、 使用危險 物品的車間 、 商店 、 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 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
【裁量基準】 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以罰款: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2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築內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2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