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健全完善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防範02manbetx.com 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國家安全監察總局辦公廳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關於印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試行)〉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製度建設指南(試行)〉的通知》(安監總廳煤行〔2015〕116號)、《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的通知》(煤安監行管〔2017〕5號)《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實施指南》(DB 37/T 3417-2018)等文件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單位要依照本辦法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01manbetx 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場所的不安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 公司成立以執行董事(黨委書記)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雙重預防辦公室和8個專業管理組。雙重預防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處,安全總監兼任辦公室主任,安全監察處分管人員負責辦公室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執行董事全麵負責雙重預防機製工作,其他班子成員負責分管範圍內的雙重預防機製工作。
(一)領導小組
組 長:黨委書記、執行董事
副組長:經理、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生產副經理、機電副經理、安全總監
成 員:各專業副總工程師、各部室(單位)負責人
(二)專業管理組
1.采煤專業管理組
組 長:生產副經理
副組長:采煤副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技術部、綜采工區、充采工區、準備工區等部室(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2.機電專業管理組
組 長:機電副經理
副組長:機電副總工程師
成 員:機電管理部、機電工區、綜修工區等部室(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3.運輸專業管理組
組 長:機電副經理
副組長:機電副總工程師
成 員: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運搬工區等部室(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4.通防專業管理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通防副總工程師
成 員:通風防塵部、通防工區等部室(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5.地測防治水專業管理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測副總工程師
成 員:地質測量部相關專業人員
6.地麵專業管理組
組 長:機電副經理
副組長:機電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調度室、機電管理部、機電工區、機廠、選煤廠等部室(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7.綜合專業管理組
組 長:安全總監
副組長:安監處副處長、安培中心副主任
成 員:各部室、各單位相關專業人員
第二章 事故隱患分級治理
第五條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
(一)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執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
(二)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立即整改和排除的隱患。按照《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實施指南》(DB37/T 3417-2018)劃分,一般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經濟損失,治理工程量大,需由煤礦(企業)或上級企業、部門協調、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治理的隱患。
B級:有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較大經濟損失,治理工程量較大,需由煤礦(企業)分管負責人組織治理的隱患。
C級:治理難度和工程量較小,由煤礦(企業)基層區隊(車間)主要負責人組織治理的隱患。
第六條 隱患類型一般按照可能導致的事故和傷害類型劃分為:水災、火災、瓦斯(爆炸、中毒、窒息、燃燒、突出)、煤塵爆炸、衝擊地壓、冒頂(片幫)、放炮、機電(觸電、機械傷害)、火工品(儲存、運輸、使用、爆炸)運輸、物體打擊、起重傷害、淹溺、灼燙、高處墜落、坍塌、鍋爐爆炸、容器爆炸、職業病危害(粉塵、噪聲、輻射、熱害等)及其它。
第三章 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係
第七條 執行董事全麵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每年底負責組織編製事故隱患下一年度排查計劃;每月至少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部室、生產單位(工區)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並形成隱患排查紀要;組織製定重大隱患、A級隱患專項治理方案並實施;每月組織召開事故隱患治理會議等工作。
第八條 經理協助執行董事做好礦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參加每月執行董事組織的覆蓋生產各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九條 總工程師負責掘進專業、通防專業、地測防治水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每旬組織專業部室及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分管專業進行一次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並形成隱患排查紀要。負責重大隱患、A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及現場落實進行指導;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審查,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的治理及驗收。
第十條 生產副經理負責采煤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每旬組織專業部室及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分管專業進行一次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並形成隱患排查紀要。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審查,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的治理及驗收。
第十一條 機電副經理負責機電專業、運輸專業、地麵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每旬組織專業部室及生產單位技術負責人對分管專業進行一次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並形成隱患排查紀要。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審查,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的治理及驗收。
第十二條 安全監察處長負責公司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與責任追究,對公司排查的隱患進行督辦。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協助執行董事組織製定完善相關管理製度;負責B級隱患督辦工作,負責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信息係統的正常運行、使用及錄入係統隱患的治理及閉環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錄入係統數據的真實性及隱患治理到位度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采煤副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協助生產副經理抓好采煤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並對治理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參與生產副經理每旬組織一次采煤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技術副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協助總工程師抓好掘進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並對治理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參與總工程師每旬組織一次掘進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五條 機電副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協助機電副經理抓好機電專業、運輸專業、地麵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並對治理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參與生產副經理每旬組織一次機電專業、運輸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六條 通防副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協助總工程師抓好通防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並對治理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參與總工程師每旬組織一次通防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七條 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協助總工程師抓好地測防治水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範圍內B級隱患治理方案的編製並對治理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參與總工程師每旬組織一次地測防治水專業的事故隱患排查。
第十八條 各業務部室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技術指導;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開展分管專業每月、每旬1次的隱患排查等紀要上報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C級隱患治理情況組織驗收。
安全監察處是礦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礦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與責任追究。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礦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業務管理,彙總建立全礦各專業事故隱患排查台賬及事故隱患治理跟蹤監督台賬,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辦、銷號。
生產技術部負責采掘工作麵頂板、運輸、高處作業等方麵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專業每月、每旬1次的隱患排查紀要等資料上報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C級隱患治理情況組織驗收。
通風防塵部是具體負責礦井通風、瓦斯、煤塵、火災、爆破、監測監控係統等方麵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專業每月、每旬1次的隱患排查紀要等資料上報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C級隱患治理情況組織驗收。
地質測量部負責礦井地質測量、水害治理等方麵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專業每月、每旬1次的隱患排查紀要等資料上報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C級隱患治理情況組織驗收。
機電管理部負責礦井機電及地麵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負責供電、主提升運輸、大型設備、吊裝作業、特種設備和井下動火作業、冬季、夏季“三防”泄漏、中毒、爆炸、腐蝕、帶壓堵漏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生產區內動土作業等方麵的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麵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負責分管專業每月、每旬1次的隱患排查紀要等資料上報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C級隱患治理情況組織驗收。
第十九條 各基層工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參與編製事故隱患年度排查計劃,每日對作業地點進行隱患排查並有相關記錄;分管副職負責分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技術主管負責組織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組織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的編製、傳達、培訓,負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的管理;其他技術人員協助技術主管做好事故隱患排查以及治理方案(措施)的編製、傳達、培訓、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班(組)長是本班(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班(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每班對作業地點進行隱患排查,並填寫好班組隱患排查記錄。崗位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填寫好崗位事故隱患巡查記錄。
第二十條 崗位作業人員主要職責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製度和本崗位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特殊工種做到持證上崗。各崗位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崗前風險隱患排查,確認排查出的風險隱患處理完畢後方可上崗。
2.作業過程中各崗位人員同時進行風險隱患排查,對發現隱患及時進行處理,確保施工安全。班後要及時對班中的隱患處理情況做好記錄,總結經驗。
3. 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填寫好崗位事故隱患巡查記錄。
第四章 隱患排查與報告
第二十一條 隱患排查堅持定期排查與日常管理相結合、專業排查與綜合排查相結合、一般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崗位動態排查、班組班排查、區隊(車間)日排查、部室旬排查、公司月排查“五級”隱患排查體係,實行定時、定責、定級“三定”管理。
(一)崗位作業人員在開始作業前對各崗位和作業現場的危險因素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確認,填寫《崗位作業人員事故隱患巡查記錄》,並根據作業情況隨時排查現場隱患,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或上報。
(二)班組長在開工前,聯合工區跟班人員和安監員對作業現場進行一次全麵隱患排查, 並在作業過程中隨時排查事故隱患,現場填寫《班組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三)工區(車間)每天由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對作業區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並填寫《工區(車間)日隱患排查記錄》。
(四)公司各分管負責人每旬組織生產業務部室相關人員對分管領域開展一次全麵的事故隱患排查。由公司各分管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召開本專業旬隱患排查會議,03manbetx 總結旬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形成旬隱患排查會議紀要。
(五)每月由執行董事組織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生產、技術等業務部室及各工區(車間)開展一次覆蓋生產各係統和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排查前製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時間、方式、範圍、內容及參加人員。每月組織召開隱患排查會議,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通報,03manbetx 事故隱患產生的原因,總結本月隱患治理情況,提出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對下月及今後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並形成月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 月度隱患排查會議參加人員:執行董事、經理、分管副經理、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業務部室及井下工區主要負責人。執行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應委派經理主持會議。旬隱患排查會議參會人員應當包括:分管副經理、各專業副總工程師、業務部室及井下區隊技術主管。分管副經理因故不能參加時,必須委派一名副總工程師主持會議。
第二十三條 地麵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會議由機電管理部每旬組織召開,參加會議的人員包括:分管機電副經理、副總工程師、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處以及地麵各相關單位分管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並形成旬隱患排查會議紀要。
第二十四條 礦井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停止受威脅區域內所有作業活動,撤出作業人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重大隱患信息應立即報集團公司和派駐安全監察機構,同時,應編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於3日內報集團公司審查。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基本情況和產生原因;
(二)隱患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三)需要停產治理的區域;
(四)發現隱患後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五章 隱患治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整改難度和工程量較小的現場動態隱患,要落實責任,立即整改;對於整改難度和工程量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要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期限、應急預案、監控措施“六落實”。
第二十六條 排查確定的重大隱患和A級隱患,必須編製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治理的時限;治理過程中的風險管控措施(含應急處置)。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隱患,必須由專業管理人員現場指揮和監督,並設置警示標識。
重大和A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執行董事負責組織,總工程師負責編製,經執行董事審查後,報集團公司相關專業組織審批,由執行董事負責實施。
B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公司副總工程師或業務部室負責組織編製,經公司分管負責人審查後,報總工程師審批。公司分管負責人負責實施。
C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由工區(車間)技術人員負責編製,並嚴格按照措施執行。C級事故隱患能夠現場立即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由工區區長負責實施。
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措施)編製完成後,2日內報送分管業務部室和安全監察處備案。
第二十七條 事故隱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分管副經理負責治理;涉及礦外單位的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組織協調。
第二十八條 所有排查確認的事故隱患及治理方案(措施),各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傳達到受隱患威脅的所有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對治理過程中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現場必須有專人指揮,並設置警示標識,安監員抓好現場監督;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 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事故隱患,應評估其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
短期內無法徹底治理的重大隱患,應委托有能力的單位評估其危險程度和影響範圍,並根據評估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監控和防護措施。
第六章 治理監控與督辦
第三十一條 對排查確認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建檔登記,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督辦部門,責任單位建立事故隱患治理台賬,由督辦部門對隱患治理過程實施跟蹤監控,及時指導、督促事故隱患的整改。
第三十二條 強化事故隱患治理的過程監督,責任明確到人。安全監察處負責對事故隱患治理情況進行全麵監督,各生產業務部室負責對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技術指導並對治理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集團公司確定的重點隱患,各專業部室必須按照治理責任分工,將重點隱患跟蹤治理進展情況在每月隱患排查治理會議進行彙報,並報到安全監察處備案存檔。
第三十三條 實行分級指導督辦機製。根據排查出的隱患等級在其治理過程中實施分級跟蹤督辦。對不能按規定時限完成的事故隱患,應提高一個督辦層級,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分級治理
(1)重大隱患和A級由執行董事組織治理,集團公司專業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
(2)B級隱患由公司分管負責人組織治理。
(3)C級隱患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治理。
(二)分級督辦
(1)重大和A級隱患由集團公司安監局和派駐安全監察機構掛牌督辦。
(2)B級隱患由公司安全總監(安監處處長)掛牌督辦。
(3)C級隱患由公司安監處副處長或主任工程師掛牌督辦。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督辦
(一)重大隱患由集團公司安監局或上級部門掛牌督辦。重大隱患包括:上級部門掛牌督辦或督查發現的重大隱患;集團公司、公司排查發現的重大隱患;群眾舉報經核實後確定的重大隱患;其它重大生產安全問題。
(二)公司接到上級部門關於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通知書後,要及時製定治理方案,做到治理責任、措施、資金、期限、預案“五落實”。治理結束,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後,由集團公司對口專業部門驗收銷號。
(三)公司對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的重大隱患,要在規定的治理期限內向負有督辦職責的管理部門或集團公司安監局提交重大隱患治理延期說明。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在作業地點應進行隱患告知。告知內容包括隱患名稱、級別、影響範圍、危害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公司月度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在井口顯示屏進行公示。
公司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應製作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並懸掛在醒目位置。警示牌應標明重大事故隱患的存在場所、隱患 主要內容、停產區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驗收責任人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舉報製度,接受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監督。
第七章 隱患驗收及銷號
第三十七條 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必須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及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銷號。隱患驗收實行分級管理,其中:
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後,公司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效果進行評估。
重大隱患、A級事故隱患由執行董事編製事故隱患解除報告並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專業組織評估驗收銷號,並出具驗收記錄。上級監察部門排查的隱患,按照上級監察部門的要求,驗收合格後銷號。
B級事故隱患由公司分管負責人組織分管副總工程師、相關部室及責任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銷號。驗收表簽字人員應包括:治理負責人、安監處長、分管副總工程師、業務部室、治理單位負責人、治理單位技術人員。
C級事故隱患由分管業務部室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銷號。
隱患治理單位在評估驗收結束後立即整理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資料一式三份,本單位留存一份,安全監察處和分管業務部室各留一份。
第三十八條 各基層工區(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應申請分管生產業務部室組織驗收。驗收完畢後,事故隱患驗收材料2日內報送安全監察處存檔。
第三十九條 治理效果評估驗收不合格的隱患,由驗收人員向治理責任單位下達治理任務書,限期整改,提高一級督辦。治理責任單位完成整改後,再重新申請評估驗收。
第四十條 對不能在規定期限完成治理的重點隱患,應製定隱患治理延期說明,按管控層級報安全監察處備案。延期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延期的原因;
(二) 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三) 申請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章 資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生產業務部室、施工單位要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
安全監察處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台賬、事故隱患治理跟蹤監控台賬、事故隱患治理驗收材料、隱患排查月度會議紀要以及各專業旬排查、上級檢查資料彙總、歸檔管理。
各業務部室負責月排查會議紀要相關部分、專業內旬度排查會議紀要,隱患排查期間下井填寫的問題落實單整理存檔。
各基層工區(單位)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管理台賬、事故隱患治理跟蹤監控台賬、事故隱患治理驗收材料的管理。負責工區日隱患排查記錄、班組隱患排查記錄、崗位隱患巡查記錄的管理上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係統,具備隱患內容記錄、治理過程跟蹤、統計03manbetx 、逾期預警、信息上報等功能,實現隱患排查、治理、銷號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
月度排查隱患、每旬排查隱患,各分管部室要明確專人將信息立即上傳至雙重預防管理信息係統。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培訓工作,采取多種方式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製度和工作要求,每年至少組織安全管理技術人員進行1次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方麵的專項培訓。
第四十四條 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製度。事故隱患治理資金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優先列支,確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資金有保障。
第四十五條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和經濟處罰:
(一)已排查確定的事故隱患未按時製定治理方案(措施)的,對責任單位技術主管收購100元/次。
(二)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不落實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收購500元/次,連帶相關責任人收購100元/次。
(三)對事故隱患不報、謊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對主要負責人收購1000元/次,連帶相關責任人收購100元/次,嚴重的給予組織處分。
(四)隱患治理結束後,未及時申請組織驗收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收購200元/次。
(五)對隱患治理效果評估為不合格的單位,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收購500元/次。
(六)未及時上交隱患排查治理資料的單位,收購技術主管50元/次,部室分管人員50元/次。
(七)無故不參加隱患排查會議者,收購責任人100元/次,遲到、早退或不遵守會議紀律者,收購責任人50元/次。
(八)隱患排查治理資料每缺少一項,收購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主管各100元/次。
(九)凡擅自塗改、銷毀資料,視具體情況,對責任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各收購200元/次,並予以通報批評;如造成惡劣後果者,視情況嚴重程度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