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司生產技術基礎管理工作,規範礦井設計、01manbetx 、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行為,實現礦井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流程化、規範化、標準化,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采煤副總工程師、技術副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通防副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通風防塵部、地質測量部、安全監察處、調度室、通訊信息中心、煤檢科負責人
2、總工程師為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分管負責人,日常審批協調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
3、安全技術措施審批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日常審批管理工作,如組織會審、審批工作等。
(2)負責對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學習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審批人員的職別和資格
各類工程設計、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等技術資料的審批人員為總工程師,需具備相關專業能力,並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因總工程師出差,不在公司期間,需由相關專業副總工程師代為審批。
5、編製、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1)編製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工區技術主管:是工區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全麵負責並協調工區的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應盡的職責和義務:①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②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③保證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並負責審批、傳達、考試和規程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杜絕違章行為。④嚴格按要求做好本工區技術管理工作(如頂板觀測數據的采集、03manbetx ,並保證數據采集的真實性、準確性)。
工區技術員:是工區生產技術管理的責任者。負責工區的技術管理工作,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應盡的職責和義務:①協助技術主管編寫作業規程和各類施工措施,對審批的規程措施及時傳達貫徹,落實規程各個環節。②負責措施與現場兌現,及時修改補充與施工現場不符的措施。③搞好技術檔案管理,及時填寫和報送各種圖表,做到及時、準確。
(2)審核人員的職責和義務
在總工程師、部長的領導下,對工區技術管理工作監管、檢查。必須按本專業職責範圍及分工,對規程措施的審核進行嚴格把關,並定期對規程措施進行檢查,將規程措施中與現場不符的或遺漏的內容修訂、完善,監督規程措施在現場的落實情況。
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①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生產方針,較為係統地掌握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熟練地掌握和貫徹執行本專業技術政策、規程和上級有關技術規定,了解本專業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②深入現場,隨時了解生產情況,組織指導比較複雜的工程施工,負責解決礦井存在的較複雜的技術問題,積極推廣先進技術。
③本著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參與方案設計、采區設計,並嚴格把好規程措施的審查關。
④協助公司分管領導搞好礦井的生產管理、現場管理及質量達標工作,給領導當好參謀。
⑤按時完成上報各類報表及技術總結。
(3)副總工程師:礦井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履行礦井技術管理職責。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專業知識並經過依法培訓、取得安全任職資格。
應盡的職責和義務:①積極協助總工程師開展技術管理工作,提高煤礦技術管理水平。②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生產過程中落實煤礦技術規範、標準、要求,搞好本礦井的技術管理工作。③加強對掛靠部室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對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意見。④協助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煤礦的長遠規劃;對煤礦的生產布局、開拓方案及接續計劃審查把關,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同時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組織編製煤礦的采掘年度、季度、月度計劃。⑤協調組織有關人員編製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工作麵開工前的現場勘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監督整改;對工作麵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經常檢查工作麵規程、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4)總工程師:煤礦總工程師是礦井安全生產技術第一責任人,負責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頂板管理等專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①組織建立公司安全技術管理體係。
②負責組織製定和審查公司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③負責編製安全生產規劃、年度生產建設計劃;負責審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長期規劃。
④組織編製礦井生產接替計劃,合理安排生產布局,杜絕不合理集中生產。
⑤組織開展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煤層突出區域劃分、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組織開展礦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和地質補充勘探工作。
⑥組織編製並實施礦井采區設計,組織審批作業規程,並監督實施。
⑦審批礦井通風係統圖、通風網絡圖、防突預測圖、采掘工程平麵圖、通風月報表、測風報表、安全監控報表,審核瓦斯日報表和地質、水文地質相關圖件及基礎台帳等。
⑧組織編製礦井地質報告、礦井地質類型和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⑨審批采掘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各類防治水工程效果驗證報告和地麵防治水工程設計、礦井防水煤(岩)柱設計、采掘工作麵探放水設計、“一通三防”安全技術措施等。
⑩監督檢查頂板管理、“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⑪督促副總工程師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二、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的依據
1、所有礦井的設計、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都必須以《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煤礦安全技術01manbetx 》和國家其它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政策、質量標準及上級和集團公司頒發的各種專業技術安全規定為依據。
2、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作業規程在編製前都必須首先編製地質說明書,並以批準的地質說明書作為上述工程設計的依據。
3、礦井單項工程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及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都必須以批準的改擴建及技術改造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或采區設計作為上述工程設計的依據。
4、各項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在編製時應盡量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施工工藝和先進的設備、材料。在可能的情況下,編製前要到條件相同或類似的礦井、采區、工程現場進行實地考察,要到本工程所準備施工的現場進行實地勘察,特別是在選定采掘工作麵支護方式時,還必須參照礦山壓力觀測資料和相同地質條件開采區域的生產實踐,並廣泛征求有實踐經驗的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和職工的意見,以確保所編製的設計、規程和措施能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和操作上可行。
三、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的具體範圍
1、掘進井巷工程的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範圍按下述情況執行:
(1)下列井巷工程必須先編製專項設計,經批準後再按設計編製掘進作業規程:
①礦井改擴建工程;
②礦井延深工程;
③采區開拓工程;
④綜采工作麵;
⑤立井、斜井、礦井總回風道、大型機電硐室、大型煤倉、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它井巷工程。
(2)下列井巷工程施工時,必須編製作業規程
①立井、斜井(含延深暗斜井)、運輸大巷及風道、礦井總回風道、井底車場;
②采區上、下山及人行道(皮帶道)、專用回風道;
③采區回采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開切眼、超過100米的其它巷道;
④采區泵房、水倉;
⑤井下火藥庫、大型機電硐室、大型煤倉。
(3)下列井巷工程可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或補充措施
①因地質條件變化,原掘進作業規程未包括進去的工作麵斷層、轉載道、聯絡巷或其它巷道;
②一般小型硐室。
(4)下列井巷工程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①采取不設支護的巷道施工;
②巷道開門口;
③在受地表水、承壓水、老空水、斷層與陷落柱等水害威脅的煤、岩層中掘進巷道;
④在瓦斯湧出異常區掘進巷道;
⑤取消前探支護的巷道;
⑥推廣使用掘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5)掘進施工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必須編製補充措施
①掘進過程中遇較大的斷層破碎帶;
②掘進迎頭出現較大的冒落區;
③改變巷道支護方式或巷道規格;
④掘進迎頭發現有出水征兆;
⑤掘進迎頭發現瓦斯湧出有異常變化;
⑥掘進巷道過老空區;
⑦掘進巷道穿過距離小於6m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⑧傾角大於25°的巷道。
(6)炮掘的貫通巷道與預透位置相距20m前,綜掘的貫通巷道與預透位置相距50m前,必須編寫專門的巷道貫通措施和預透通知書。
(7)大型巷道貫通,必須編製單項貫通測量設計。
(8)掘進施工過程中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除特殊要求外,可編製通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①掘進巷道軌道的鋪設;
②掘進巷道固定測量設備的安裝;
③掘進使用的55kW及以下小絞車和小水泵的運輸和移設;
④掘進支護材料的運送;
⑤錨杆、錨索進行錨固力試驗;
2、采煤範圍內的設計和規程措施按下述情況進行編製
(1)下列情況必須編製開采設計
①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或水體下采煤;
②開采衝擊地壓煤層必須編製專門設計;
③開采底板承壓水的突水係數大於0.1MPa/m的煤層。
④礦井提高開采上限。
⑤初次應用綜采、綜放、充填開采的工作麵。月產10萬噸及以上的綜采放頂煤工作麵。
⑥孤島開采工作麵。
(2)所有采煤工作麵安裝、回撤及開采時必須編製作業規程。
(3)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①綜采(放)工作麵收尾、增減溜槽、更換立柱;
②采煤工作麵初次放頂;
③采煤工作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④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複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兩個安全出口。
⑤工作麵擴縮麵、旋轉等非常規回采。
⑥在受地表水、承壓水、老空水、斷層與陷落柱等水害威脅的煤中回采。
⑦工作麵調麵。
(4)回采工作麵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編製補充措施
①工作麵因地質構造不能繼續推進,需撤出另掘切眼開麵;
②工作麵遇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遇斷層、過老空(包括與開采煤層間距不大於6m的上部或下部老空)、過巷道、過局部冒落區及托偽頂開采;
③近距離煤層開采,下層工作麵通過上一煤層所留的煤柱時;
④工作麵通過構造應力區或其它原因形成的集中應力區;
⑤工作麵改變支護方法、支護密度或支護類型;
⑥工作麵改變落、裝煤方法;
⑦工作麵後部懸頂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距離頂板仍不垮落;
⑧工作麵上、下出口改變維護方法;
⑨煤層傾角局部或全麵加大,超過15°時;
⑩工作麵因地質或水文條件影響,需分割成幾個小工作麵或需改變采向時;
⑪工作麵發現有出水征兆時;
⑫工作麵發現有瓦斯湧出異常征兆時;
⑬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時;
⑭處理工作麵冒頂。
(5)回采工作麵的下列工作,因變動比較頻繁,可分別編製一個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①工作麵增減或更換運輸機溜槽、鏈子、撤運運輸機、管路、鐵路及單軌吊梁;
②工作麵撤運、安裝采煤機、液壓泵站,拉移設備列車;
③轉運工作麵支柱、頂梁、綜采支架和其它支護材料;
④維護、撤出、轉運上、下出口的支架;
3、巷道維修與回撤時,出現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1)立井井筒大修必須編製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2)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措施
①長度超過10m的巷道擴修;
②巷道交叉點的擴修、換棚、整理棚;
③處理冒落區(如井下突然發生中斷運輸、通風的落棚必須立即處理時,可以由在現場的工區長及以上的管理幹部、技術、安監人員共同研究幾條施工安全措施,口頭向現場施工人員傳達後即可進行施工。但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有工區長及以上的管理幹部親自在現場跟班指揮。如處理時間超過一個班時,必須補寫措施向第二班的施工人員進行傳達);
④回撤巷道;
⑤對巷道、硐室進行特殊處理(如砌镟、砌牆、補打錨杆或噴漿、錨噴巷道改架棚、砌築水溝等)。
(3)正常的巷道維修工作(包括加固或加密棚、換棚或整理棚、10m以內的小擴修),由於地點變動頻繁,可以編製一個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措施。
4、“一通三防”範圍內的設計和規程措施按下述情況執行
(1)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①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係統;
②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采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采區設計中);
③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區方案設計中);
④在火區周圍進行采掘工作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掘作業規程中);
⑤兩個礦井合並成聯合通風係統;
⑥需要在井下安裝輔助風機;
⑦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
⑧ “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措工程;
⑨放頂煤開采時的防止煤層自燃;
⑩井上、下的綜合防滅火工程;
⑪新建瓦斯抽放係統。
(2)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施工措施或安全技術措施
①改變采區或工作麵通風係統;
②礦井進行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練;
③新開拓水平或采區在回風係統未形成前,需臨時將掘進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巷;
④采掘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
⑤掘進迎頭采用混合式通風方式;
⑥出現瓦斯湧出異常;
⑦采掘工作麵接近封閉的老空或預透老空;
⑧排除下山積水過程中有被水所封住的瓦斯或其它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
⑨處理瓦斯積聚,進行瓦斯排放或恢複因停工所封閉的區域;
⑩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
⑪處理煤層自然發火、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注銷火區;
⑫在已注銷的火區內及附近或相鄰的煤層進行開采;
⑬在回風風流中設置機電硐室;
⑭在運輸斜巷中設置風門;
⑮礦井主要通風機改變轉速或調整風葉角度;
⑯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風;
⑰安全監控、監測係統發生故障停止運行;
⑱砌築風橋,砌築需開壁鬆上的風門、密閉、測風站;
⑲推廣應用“一通三防”方麵的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
⑳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淨斷麵8m2以上,經抽放瓦斯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回風道瓦斯濃度仍然超限時,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
21井下照相或錄像;
22煤層注水施工;
23瓦斯利用、輸送。
(3)下列情況由於地點變動頻繁,可以編製一個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①砌築不需開壁鬆上的風門、密閉;
②防塵管路和防塵設施、隔爆水袋的安裝、使用、維修和撤除;
③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設施的安裝、使用、標校、維修、管理和撤除;
④礦井防滅火設施的安裝、使用、維修、管理和撤除;
⑤瓦斯員的瓦斯檢查方法、檢查時間和檢查線路的規定;
⑥局部扇風機和風筒的運送、安裝、管理和撤除。
5、在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方麵的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按下述情況執行
(1)新建井下火藥庫和火藥發放硐室必須編製設計。
(2)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安全措施
①新型爆破器材和爆破方法的推廣應用;
②失效炸藥、雷管的銷毀;
③掘進工作麵不能全斷麵一次爆破需要分次起爆;
④深度超過10m的深孔預裂爆破;
⑤在機電硐室、電器設備、電纜及管路附近爆破;
⑥采用爆破方法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
⑦采用爆破方法處理煤倉(溜煤眼)堵塞;
⑧特殊情況淺眼爆破時。
(3)下列情況可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①井上、下炸藥和雷管的運送、儲存、導通、編號、領退和管理;
②井下爆破作業地點的裝放炮;
③發爆器的維修、發放和管理。
6、在提升、運輸方麵的安全技術措施按下述情況執行
(1)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安全技術措施
①立井、斜井(暗斜井)及井下滾筒直徑1.2m及以上絞車的提升;
②斜巷、平巷采用人車運送人員;
③采用皮帶機運送人員或物料;
④卡軌車的安裝和使用;
⑤發生緊急情況需采用立井箕鬥提升人員;
⑥人員站在立井的罐籠頂部作業;
⑦綜采支架和大型設備的運送;
⑧大巷和主要上、下山軌道的鋪設及防跑車安全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的設置;
⑨推廣、試驗新運輸設備或安全保護裝置;
⑩電機車進行製動距離試驗和斜巷人車重載全速脫鉤試驗;
⑪單軌吊的安裝與使用;
⑫無極繩絞車的安裝與使用;
⑬主要提升斜巷行人或運行其他類運輸設備時與絞車閉鎖的安全設施安裝與使用。
(2)下列情況可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①滾筒直徑1.2m以下絞車的運送、安裝、使用和維修;
②電機車的運行和維修;
③一般軌道(大巷和主要上、下山除外)的鋪設、維修和撤除;
④電機車架空線的敷設、維修和撤除;
⑤斜巷防跑車安全裝置及跑車防護裝置的試驗、檢測、維護、維修;
⑥支護材料、鐵路和一般設備的運送;
⑦斜巷人車的維護和試驗。
7、在機電管理方麵的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按下述情況執行
(1)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工程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①立井筒內的管路、電纜敷設和罐道、罐道梁的更換;
②礦井、水平和采區提升、運輸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③主要風機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④礦井、水平和主要采區排水設備、管路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⑤礦井主變壓器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⑥地麵3000V以上高壓線路的敷設或遷移;
⑦礦井中央配電室及主要水平配電室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⑧壓風機房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⑨壓力管道和二、三類壓力容器及大型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或更換;
⑩其它大型機電設備改變原設備性能。
(2)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安全技術措施
①立井筒內電纜的撤除或修補或其它井巷高壓電纜的敷設或撤除;
②立井井架裝備的檢修、加固、油漆;
③直徑1.2m及以上絞車的安裝及更換主要備件;
④200mm及以上口徑水泵、管路的安裝;
⑤采用3300V及以上的供電電壓的采區電器設備安裝(工作麵采煤機使用和維護包含在工作麵回采規程之內,其它3300V及以上的采區電氣設備使用和維護編製通用措施);
⑥在使用機械提升的進風斜巷敷設高壓電纜。
⑦地麵高空機電設備和構件的吊運、安裝。
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的搬運、安裝。
⑨洗煤廠新係統的的安裝、改造。
⑩主提升鋼絲繩的更換、倒頭;
⑪帶寬800㎜以上運輸皮帶機的安裝、檢修和撤除;
⑫更換天輪、天輪軸承、滾筒軸承井口以上罐道、提升容器和進行防墜試驗;
(3)下列情況可以編製不受具體地點限製的通用安全技術措施
①提升絞車、扇風機、壓風機、水泵,電機車的一般檢修;
②電氣設備(包括電機、啟動設備、控製設備、變壓器)的一般檢修;
③200mm以下口徑水泵和管路的安裝;
④高低壓電纜的維護檢修;
⑤井上、下一般機電設備的吊裝和搬運;
⑥礦用變壓器的安裝;
⑦電氣試驗及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瓦斯區域除外);
⑧立井筒內的罐道、罐道梁、管路、電纜、提升容器、天輪、軸承、鋼絲繩等日常的檢查、注油和維修;
⑨利用立井罐籠吊運材料和設備;
⑩滾筒直徑1.2m鋼絲繩的檢查、維護、倒頭、更換或插繩;
⑪帶寬800㎜及以下運輸皮帶機的安裝、檢修和撤除;
(4)發生以下02manbetx.com 時,可以由現場的礦井、工區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安監人員及現場的有關工作人員共同研究製定應急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人員按應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離崗。
①礦井突然停電;
②主扇突然停止運轉;
③主提升設備突然發生故障;
④排水設備突然發生故障,若不立即處理即可發生水淹02manbetx.com ;
⑤發生其它危及全礦井安全的機電02manbetx.com 。
8、在防治水方麵的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按下述情況執行
(1)下列情況必須編製單項工程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①礦井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和變動;
②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作業;
③井下揭穿含水層和含(導)水地質構造帶前;
④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隔離煤柱;
⑤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很大的下山排水能力確定;
⑥開采受強承壓含水層威脅的煤層時;
⑦提高開采上限;
⑧注漿堵水工程;
⑨水文勘探工程;
⑩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底板工程;
⑪水閘門、水閘牆的砌築;
⑫井下探放水。
(2)進行下列施工必須編製單項施工措施
①探查煤層地質鑽孔的施工;
②單個地質構造探查鑽孔及水文孔的施工;
③封堵出水鑽孔。
9、礦井必須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並根據具體情進行修改。
四、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權限
1、以下情況的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或備案
(1)“三下”開采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2)“三下”開采試采結束後的試采總結報告;
(3)每年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的結果;
(4)礦井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
(5)變動相鄰礦井分界處防水煤柱;
(6)提高開采上限的設計和安全措施;
(7)礦井新建、改擴建和重點技術改造工程的設計。
2、以下情況的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報數字化集團審批或備案:
(1)超過5000萬元的國內新建、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
(2)超過500萬元的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
(3)省外、境外投資的項目;
(4)參股投資的項目。
3、以下情況的設計、規程和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延深工程設計;
(2)采區開拓方案設計;
(3)初次應用綜采、綜放、充填開采工藝的工作麵方案設計;
(4)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5)立井、斜井、礦井總回風道、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及使用上級專項資金的其它井巷工程設計;
(6)立井井筒大修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7)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通風係統的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8)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引入生產水平進風巷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9)采用專用排瓦斯巷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
(10)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1)“帶水壓開采”時的安全技術措施;
(12)礦井延深新水平或開拓新采區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延深設計或采區設計中);
(13)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采區方案設計中);
(14)在已注銷的火區內及火區周圍進行采掘工作時的“一通三防”設計(可以包含在開采設計中);
(15)兩個礦井合並成聯合通風係統的設計;
(16)在井下安裝輔助風機的設計;
(17)礦井反風演習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
(18)新建或更換礦井安全監控、監測裝備的設計;
(19)“一通三防”的重大安全技改工程;
(20)新建瓦斯抽放係統;
(21)開采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的安全技術措施;
(22)處理煤層自然發火、井下火區管理、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及注銷火區;
(23)大型機電設備的改造設計;
(24)礦井防水隔離煤柱的留設和變動設計;
(25)在水淹區域積水麵以下的煤、岩層中進行采掘作業無法排除積水時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26)開采水淹區域下防水隔離煤柱時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27)最大湧水量和正常湧水量相差很大的主要下山排水能力的確定;
(28)注漿堵水工程設計;
(29)水文勘探工程設計;
(30)水閘門和水閘牆的工程設計;
(31)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底板工程設計;
(32)礦井、水平和有底板突水可能采區的水倉、泵房設計;
(33)礦井開拓延深、采區地質說明書和煤層底板突水係數超過0.1MPa/m的采煤工作麵地質說明書;
(34)貫通導線長度超過3000m的測量設計或礦井定向測量、礦井聯係測量設計;
(35)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
(36)井下照相或錄像;
(37)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證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
4、凡本規定所要求的不需報集團公司及以上部門審批的其他設計和規程措施,一律由公司負責審批。對省煤炭管理部門、煤礦監察機構、集團公司批準的設計和規程措施,公司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如認為需進一步強化安全技術措施手段時,公司有權製定補充措施來強化安全技術措施;但如果認為需要降低原設計、規程和措施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手段時,必須寫出報告報原批準單位批準同意。
五、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辦法
1、公司審批人員對審批的規程、措施要及時批複,施工單位將審批完畢的規程、措施要及時報送相關業務部室,不得拖延。在正常情況下,凡屬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40天報公司,公司審批人員必須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0天報集團公司。凡屬報集團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措施,編寫人員必須提前30天報公司,公司審批人員在10天內審批完畢,提前20天報集團公司。凡隻需報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和不需編製作業規程的綜合性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15天報公司,公司審批人員在5天內審批完畢,提前10天返回施工單位。凡隻需報公司審批的單項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補充措施、通用措施,編製人員必須提前5天報公司,公司審批人員在2天內審批完畢,提前3天返回施工單位。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及其他應急措施,公司審批人員接到措施後,必須在當天之內審批完畢並下發至施工單位。
2、在設計、規程和通用措施審批時,先由總工程師牽頭召集有關部室人員進行研究後,由會審人員負責擬出審批意見,再報總工程師審查批準後,打印成正式審批意見,加蓋公司公章後予以正式下發執行。
3、公司在審批設計、規程和措施的審批記錄上,主辦部室必須有部長或副部長簽字,會辦部室可隻由會辦人簽字,安監處必須由安監處長(安全總監)或主任工程師簽字。終審人原則上必須由按審批權限規定的本人簽字,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方可由其副職代簽。
4、所有通用安全技術措施,每年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公司裝備和現場條件變化的情況進行一次修改補充,使其更加完善。
5、生產技術部等相關部室需根據采場接續安排、施工地點變化等情況,提前下達規程編製交底記錄。
6、凡屬報集團公司審批的規程、措施,由主辦部室審批人員負責上報及催辦。
六、設計、規程和措施的貫徹執行
1、生產礦井的設計、規程、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按本規定執行。
2、對設計、規程和措施實行層層檢查,公司不超過兩個月對在用規程檢查一次,並提出整改建議。
3、所有礦井的改擴建工程設計、開拓延深工程設計、采區設計和省煤炭管理部門、集團公司審批的重大單項工程設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貫徹和執行。
4、已批準的作業規程、綜合性措施和其他重要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因外出不能傳達或沒有設置技術人員的施工單位,由分管部室技術人員)分三班提前(作業規程提前10天)對施工單位幹部、工人進行貫徹傳達,所有聽取傳達的人員和傳達人都必須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聽傳達後,不在傳達記錄上簽字視為未聽傳達。作業規程傳達後,必須由傳達人按工種擬題在施工前對聽取傳達人員進行考試。因故未聽傳達人員和新添入人員必須進行補考,並按上述要求在傳達記錄上簽字,進行考試,並記錄好傳達日期。考試不合格者必須重新聽取傳達並進行補考。凡未聽傳達和作業規程考試(補考)不及格者,一律不準上崗工作。
5、通用施工安全措施、補充措施和其他措施,由單位技術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幹部、工人進行傳達,並要求做好傳達記錄,安全措施必須在每次施工前重新進行傳達並作好記錄。通用措施的使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以批準人簽字為準),每年必須由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人員,根據本礦裝備和現場條件的情況進行一次修改補充,使其更加完善。通用措施到期時必須提前20天重新編製上報審批。
6、使用中的規程措施,由於施工單位變更,必須將所使用的規程、措施全部移交給變更後的施工單位,變更後的施工單位按要求履行傳達簽字、考試等手續。
7、安監人員必須學習所從事專業的規程、措施並簽字並有考試記錄。
8、為抓好規程、措施的傳達貫徹,公司每月由總工程師及分管技術人員和單位技術人員對所有在用的規程、措施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查出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9、公司、工區生產技術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發現規程、措施與現場不符合時,根據現場實際及時編寫補充措施進行審批後施工,確保安全生產。
10、單位負責人和班長是規程措施在現場落實兌現的具體組織執行者,必須認真執行規程、措施的各項規定,嚴格按規程措施組織施工,嚴禁違章指揮。現場操作人員必須按規程、措施各項規定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11、采掘工作麵施工前,必須有經過批準的作業規程,其他工程施工前必須有批準的單項工程設計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規程、措施施工。
12、各級管理人員和安全檢查人員必須做好規程、措施現場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凡發生不按規程、措施施工的有權立即停止工作,責令整改,並追究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人員的責任。
13、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彙報製度,單位技術人員每周向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彙報一次,業務部室技術負責人每周向總工程師彙報一次。彙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現場狀況、規程措施的落實兌現情況和技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若現場出現較大的變化,要及時逐級彙報。
14、除正常執行的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外,必須編製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七、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傳審管理辦法
1、會審辦法
(1)準備會審的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單位必須至少提前2天通知相關人員進行預審。
(2)責任部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關部室人員按時參加會審。
(3)參加會審人員應為已對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預審的人員。
(4)有關人員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預審時,應自行詳細記錄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
(5)會審時,預審人員將預審時發現的問題及預審意見以書麵形式提供給組織會審的責任部室及編製人員各一份,並在會審會議上逐一提出,讓參加會審人員討論,讓編製人員整改。
(6)會審時,責任部室收集參加會審人員的意見,形成“審批意見”;作業規程編製人員必須根據審批意見落實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形成“會審意見落實情況”。
(7)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對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分管專業的內容簽字認可。如相關內容需要修改,參加會審人員可不簽字,待編製人員修改完善後再簽字,但簽字落款日期仍為會審時的日期。
(8)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在《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會審人員簽名表》中簽名。
2、審批流程
(1)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完成後,必須由主管部室首先審批,編製人員根據審批人員意見進行修改完善。隻有在主管部室審批人員簽字確認後,方準傳審到其它部室。
(2)傳審時,相關部室審批人員分別對分管專業內容簽字確認並將審批意見按序號寫明在“審批意見”頁中。如相關專業內容需要修改,審批人員可待修改後簽字確認。
(3)措施傳審時間不得超過一天,即所有參加傳審人員的審批日期為同一日期。
3、審批分工
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時,各業務部室針對不同專業內容分工負責。
(1)生產技術部負責
文字部分:巷道布置、巷道支護、礦壓觀測、質量標準、采煤工藝、掘進支護工藝、施工方法、循環作業、安全技術措施中的頂板管理等相關內容。
圖表部分:巷道斷麵圖、掘進工作麵臨時支護圖、采煤工作麵支護圖、巷道開口大樣圖、循環作業表等相關圖紙。
(2) 地質測量部負責
文字部分:概況、地質、水文情況、防治水等相關內容。
圖表部分:綜合柱狀圖、巷道平麵布置圖、剖麵圖等相關圖紙。
(3)機電管理部負責
文字部分:裝載運輸、管線敷設、供風、供水、供電、排水、運輸、照明、通訊與信號、油脂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的各類機電設備管理、斜巷運輸管理、供電與電氣管理等相關內容。
圖表部分:設備布置圖、設備與工具配備表、供風供水係統圖、供電係統圖、排水係統圖、運輸係統圖等相關圖紙。
(4)安全監察處負責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內容、風險預控內容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等部分。
(5)通風防塵部負責
文字部分:爆破作業、通風計算與驗算、風機選型與安裝、風筒吊掛、局部通風機管理、瓦斯管理、綜合防塵、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中的通風與瓦斯管理、爆破與火工品管理等相關內容、災害預防與安全避災、安全監測監控部分 。
圖表部分:炮眼布置三視圖、爆破說明表、通風係統圖、防塵防火係統圖、避災路線圖、瓦斯監控係統圖等相關圖紙。
(6)調度室負責災害預防與安全避災及應急救援部分,各相關專業口需提供本專業口資料。
(7)煤檢科負責煤質管理部分。
(8)通訊信息中心負責通訊聯絡、人員位置監測部分。
八.考核規定
1、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對總工程師和分管領導進行處罰:
(1)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總工程師和分管領導各1000元
①編製采區方案設計前未按規定要求編製地質說明書的;采區方案設計未報集團公司審批就安排編製規程、措施和施工的;
②在受水威脅的煤層或煤層頂板基岩厚度達不到規定的區域,未編製地質說明書或防治水方案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就安排掘進巷道的;
③在建築物、鐵路或水體下開采,未編製開采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的;
④在受水威脅煤層工作麵,未完成集團公司要求的防治水工程就安排采煤的;
⑤在含水斷層或積水區附近開拓巷道或采煤,未編製探放水設計或防水煤柱留設設計的;
⑥在瓦斯湧出異常區和有自燃傾向煤層區開拓巷道、回采工作麵,未製定專門的防治瓦斯或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的;
⑦違反《煤礦01manbetx 》或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批準實施不合理通風係統的。
(2)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總工程師和有關人員各500元
①經集團公司檢查發現經總工程師簽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中有違反國家和上級及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法規、規程或規定的;
②按本辦法規定的其它應報集團公司審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未報集團公司審批的;
③經集團公司檢查發現由總工程師簽批的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質量低劣的;
④經集團公司檢查發現按本規定要求編製的通用安全措施質量低劣的。
2、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公司有關部室技術負責人300元。
(1)應報集團公司或總工程師審批的規程、措施,未報集團公司或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的;
(2)經檢查發現設計、規程和措施編製質量嚴重低劣的;
(3)經檢查發現設計、規程和措施中有違犯國家和上級及集團公司製定的有關法規、規程或規定的;
(4)經檢查發現按要求編製的通用安全措施質量低劣的和用通用措施代替單項安全措施的。
3、對未及時下達規程編製交底通知單,造成編製規程滯後的,收購部室分管人員100元;交底後,規程編製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規程編製的,收購規程編製人員及技術主管各200元。
4、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下發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章現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設計、規程、措施編製人員100元。
(1)經集團公司或礦檢查發現編製的設計、規程、措施有以下情況之一:
①圖紙、計算或應用數據錯誤達兩處以上的;
②錯別字達五處或掉字達三處以上的;
③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④規程措施缺簽字、考試記錄的;
⑤規程、通用措施不按照規定重新傳達的。
(2)不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報送有關部門和技術負責人審批或會簽的。
(3)現場施工條件發生變化,不按規定編製補充措施的。
(4)規程、措施審批完畢後,現場已執行,但未下發給各相關業務部室的。
5、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公司安監處分管規程、措施的審批人員200元。
(1)會簽的設計、規程、措施編製質量嚴重低劣或違犯國家或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的;
(2)對公司下發不符合審批權限的規程措施到工區執行不進行製止的。
6、對設計、規程、措施在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收購公司安監處負責人500元。
(1)經集團公司或公司檢查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尚未發現和製止的。
(2)發現按規程措施的規定施工不能保證現場工人安全,不督促編製人員修改補充規程措施的。
7、因規程、措施編製不及時或審批時間超過本規定而影響施工的,收購責任者100元。
8、發現規程、措施未傳達或傳達後聽傳達人員未簽名(規程未考試)就安排施工的,收購施工單位管理人員每人300元。
9、發現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收購單位負責人和指揮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有關人員每人500元,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收購。
10、因設計、規程、措施違犯國家和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法規、規程、規定或編製質量低劣,內容缺乏針對性以及無規程措施施工,不按規程措施施工而造成安全或質量02manbetx.com 的,對有關責任者依據本規定加倍收購。
九、 附 則
1、凡原公司下達的與本規定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屬智能化煤礦有限公司。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