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發生違反國家、上級和公司有關規定,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管理中發生的違紀違規問題,要納入本單位績效考核範圍,並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對領導幹部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在工程建設管理監督工作中成效顯著者,由生產技術部向行政主管領導建議給予獎勵。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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