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每季度由生產技術部、物資供應部牽頭按要求進行支護材料的抽檢,不組織或檢驗不全、次數不夠對生產技術部、物資供應部考核100元。
第十四條每次對到貨的支護材料進行抽檢時,生產技術部、物資供應部、使用單位、供貨商等相關人員必須全部在場,否則對不參加的單位負責人考核100元。
第十五條每次到貨後物資供應部要及時通知抽檢小組,抽檢小組每季度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到貨支護材料進行隨機抽查,在抽檢小組人員及供貨商全部在場的情況下對抽檢的支護材料進行現場封存並做好標記。
第十六條對每次抽檢人員現場確認後封存的支護材料由供貨商到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供貨商提供,檢驗結果一式三份,分別由公司生產技術部、物資供應部和供貨商留存。
第十七條對不參加抽檢的供貨商一律不準進貨,私自進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經過檢驗後不合格的產品,將立即停止供貨商供貨,並將庫存的貨物進行清退。
第十八條對於現場已經使用的支護材料,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抽檢小組要立即組織人員對其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供貨商提供,經檢測機構檢驗後不合格的要立即停止使用,並停止供貨商供貨,將庫存的貨物進行清退,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由供貨商補償。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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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壓管理辦法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