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紀律,規範職工行為,特製定此製度:
1職工因事請假必須先辦手續,交值班領導,方可離開,否則一律視為曠工。
2病、婚、產、傷假必須出具有關證明,按廠規定辦理。
3請假一天經值班長批準即可,三天以內總調度長同意,三天以上由副廠長批準。
4各種假條一律交當日值班長,值班長在記工台帳上做出“事假”、“病假”等字樣標記,並按規定保管假條,以備查。
5各類管理人員請假需經廠長同意。
6補假一天罰10元/天,補班一天扣30元/天。
7不請假者一律按曠工,且曠工一天罰10元。
8遲到一次罰2元,第三次開始每次5元,中途脫崗罰10元,三違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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