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假、補假、補班、曠工規定及處罰
1請假:職工需請假先寫出假條,經班長(代班)同意,一天須經值班幹部簽字,兩天以上經車間主任簽字,交值班幹部後,值班幹部並且要在考勤台帳上寫出“事”,方為請假,其它該上班不上班的情況一律視為曠工。
2補假:原則上不允許補假,如確有特殊情況,經值班幹部同意,才可補假,但補假一天,扣10元。
3補班:如職工需補班,經班長(代班)和值班幹部同意,即可補班,補班一天扣30元。
4曠工:凡未經請假,該上班而未上班者即為曠工,原則上曠工如實上報,如經本人申請,車間同意,可以不報,但一天曠工罰50元。
5報工:原則上月底車間如實上報職工出勤工數,但缺工在兩個以內,經本人申請,車間同意,缺工一天扣50元。
6遲到:點完名後來者,即為遲到,開完班前會才來者,當天不準上班。對於遲到第一次3元,第二次6元,第三次9元,第四次12元,依次類推。
7脫崗、串崗:上班期間不在工作崗位即為脫崗,串崗一次罰20元。
二停工、待崗製度
1停工交押金上崗製度:對於屢次違犯勞動紀律的職工,車間可以強行停工,經寫出檢查,認錯態度較好,交200元押金後可以上班。如在三個月內出現類似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押金自動變為罰款扣除。
2待崗、送廠部製度:對於屢次違犯勞動紀律,認錯態度較差,可以采取在車間內部待崗製度,時間三個月,期間無工分,但車間分配的工作必須完成,否則消工,三個月後有班組同意接受可以上崗。第二次進行待崗者直接送往廠部退出車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