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洗煤廠直接從事生產的職工,必須進行強製的安全培訓工作。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2 在廠內實習和參觀的人員進車間,必須學習有關的安全注意事項。
3安全培訓時間和對象可按以下要求執行:廠長,副廠長,總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行政科長,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星期。 車間主任,副主任,工段長,班組長,安全人員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半個月。 電工,起重工,司爐工,鍋爐工,壓力人員,電焊工,易燃易爆的特殊工種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洗煤司機,維修鉗工等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半個月。 新進廠工人,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並由有經驗的工人帶領實習4個月,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崗位工人,都必須重新培訓。 全廠的職工每年都必須進行安全知識更新教育,接受教育的時間每人每年不少於4天。
4 洗煤廠長對本廠安全培訓工作負責,安全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培訓的實施。未按本規定的安全培訓,由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按規定實施處罰。
200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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