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處罰辦法(駱駝山煤礦)
為了進一步提升駱駝山煤礦對外委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各施工工程項目順利進行,切實有效地執行安全監察工作,杜絕習慣性違章和多次發生的隱患,實現煤礦文明作業,安全生產,達到駱駝山煤礦本質安全管理,特製定如下安全管理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處罰辦法適用於駱駝山煤礦各施工單位。
第二條 駱駝山煤礦成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安健環部。
第三條 本處罰辦法以各施工單位違章的危害性、整改態度確定處罰金額。
第四條 本《辦法》以日常安全檢查,礦旬檢和公司安監局巡檢為依據。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 對我礦下發的各項通知及隱患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落實的,處300~500元以上罰款。
第六條 新增添的施工隊人員在上崗前沒有接受三級安全培訓,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七條 因飲酒工作時間內精神狀態不好,其他原因導致工作人員在班上精力不集中,嚴重影響工作的,處以本人50~100元罰款。
第八條 工作麵作業時沒有戴安全帽,沒有配備自救器、礦燈,處以本人50元罰款。
第九條 井下登、爬、座礦車、箕鬥和放飛車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工作人員井下睡崗的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十一條 在施工前沒有對施工人員落實《作業01manbetx 》,安全管理人員等沒有相對應的資格證,處以5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 對各施工隊安全監察工作落實不到位,安全所需的物資沒有及時到位或以次充好,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第十三條 沒有成立安全應急預案小組和相對應的預案,沒有安全內業資料或資料不全的處以300~500元的罰款。
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
第十四條火工品管理按照《神華烏海能源公司火工品管理辦法》相關條例執行。
第四章 掘進管理
第十五條 掘進施工中絞車司機、耙矸機司機、鑿岩機司機、噴漿機司機、沒有特殊作業證,處以本人5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耙矸機出矸時,前方有其他工作人員,放炮前,迎頭其他人員未撤出,操作人員啟動設備時沒有觀察四周人員、環境就啟動設備的,處以耙矸機司機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發現異常情況未及時彙報,如:井壁四周有滲水,頂板有移動,煤層有呲呲聲響,瓦斯探頭超標報警,設備出現異常等,處以50元~1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錨杆、錨索數量、間、排距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錨索外露長度超過01manbetx 要求,處以當班20元/根的罰款。
第十九條 空頂距離超過01manbetx 要求,工作麵有超規範要求的傘簷和活石的,處以1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耙矸機或掘進機前後矸石、煤雜亂,不及時清理,巷道內文明生產差的處以50~1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巷道內積水超過規範要求,粉塵超標處以30~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裸體巷道有超挖、欠挖情況,並且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以20元~5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掘進頭前的地質水文資料不詳細,煤層瓦斯含量賦存不確定,沒有采取先探後掘,長探短掘的,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井下照明差,光線不好,嚴重影響安全工作的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二十五條 頂板破碎或易跨落,沒有采取預注漿加固或采取特殊支護措施的,處以5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巷道內沒有避災路線或路線不正確、不全麵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所需材料沒有檢驗合格證等必須的證件,沒有按設計要求定期做報實驗告的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當班工程質量驗收沒有嚴格落實,質量不達標的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中的作業規程不科學、存在嚴重隱患的,處以500元以上罰款。
第五章 “一通三防”管理
第三十條 井下通風能力滿足要求,各工作麵風速、風量如不滿足《煤礦安全規程》,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每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有測風旬報表。測風結果與實際不符或沒有測風旬報表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風門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如不符合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每缺一項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 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末端到掘進工作麵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風筒吊掛整齊,拐彎處應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得拐死彎,異徑風筒連接應使用過渡節,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 不允許無計劃停風,出現一次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沒有備用風機處以100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風筒破損漏風要及時處理,處理不及時處以20--1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隊故意損壞風筒或使風筒破損嚴重人員處以200元以上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隨意拆除工作麵正在使用的風筒,違者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連續工作,監控儀器、儀表要按規定定期維修校正,如有故障及時修理,修理不及時或不定期校正處以50--100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各掘進工作麵瓦斯探頭按照要求懸掛在工作麵,瓦斯探頭超距處以20--1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井上、下必須設消防材料庫,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保證消防器材完好,否則處以20--100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井下杜絕存放氧氣和乙炔氣等氣瓶,發現一次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有經項目部經理批準的安全措施,否則處以2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防塵水幕要覆蓋巷道全斷麵,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所有人員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否則處以20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未按照規定及時開啟防塵水幕,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條 巷道積塵未及時按照規定清理,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對破壞防塵設施的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以50--1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瓦斯檢查員未隨身攜帶瓦斯檢查儀,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對井下瓦斯進行檢查,及時填寫瓦斯檢查牌板,出現瓦斯牌板填寫不及時或與實際不符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井下記錄牌、檢查手冊、瓦斯台賬必須三對口,檢查發現不對口處以200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進行交接班,空報瓦斯、虛報瓦斯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 臨時停風地點未做到立即斷電撤人,未設置柵欄、警示標誌,處以 10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瓦斯檢查員儀器必須保持完好,及時調校,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 出現瓦斯超限現象及時報告調度室,彙報不及時或隱瞞不報處以500元罰款。
第六章 機電管理
第五十九條 礦井必須有井上、下供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麵敷設示意圖,並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檢查出不全的對施工單位處以50--300元罰款。
第六十條 礦用機電產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有MA標誌。防爆電器入井前應三證齊全(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安全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一條 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由臨時變電所、移動變電站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路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及遠程控製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2、井下低壓饋電線路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3、每天必須對低壓檢漏裝置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跳閘性試驗,且有試驗記錄,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4、井上、井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嚴格按《規程》第459條規定執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0元罰款。
5、井下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礦井必須配備雙光源礦燈,礦燈必須實行燈牌管理,並建立領用製度。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不符合要求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1、嚴禁采用鉛包電纜;必須選用經檢驗合格的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阻燃電纜。
2、電纜主線芯的截麵應滿足供電線路負荷的要求。照明、通信、信號和控製用的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電纜釣鉤懸掛,應有適當的弛度,使之能自由墜落,並確保高度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
3、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距離應大於100mm。
4、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電纜穿過牆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並嚴禁封堵管口。
5、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合的接電盒。芯線必須用齒形壓線板(卡抓)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條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絞車說明書;
2.絞車總裝配圖;
3.製動裝置結構圖和製動係統圖;
4.電器係統圖;
5.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6.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7.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8.02manbetx.com 記錄簿;
9.崗位責任製和設備完好標準;
10.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11.01manbetx 、製動係統圖、電氣係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製,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條處以100--500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 空氣壓縮機
1、空氣壓縮機必須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並動作可靠,壓力表要定期校驗,並有自運行之日起完善的校驗報告。安全閥的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
2、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60℃,並裝有熱溫、斷水、斷油保護裝置。
3、風包在地麵時,應裝置在陰涼處;風包上必須裝置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並設有檢查孔,並應定期清理風包內的油垢。大修後的風包應用1.5倍的壓縮機壓力做水壓試驗。
4、井下壓風管路不得有漏風現象,在壓風支管接口處必須裝設截止閥。一處不合格扣施工單位100-200元,扣管路使用單位50-100元。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每一條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 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經常檢查和維護。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全麵檢修一次,並對全部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一條達不到規定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362條規定。違法規定一項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 礦車之間、礦車與勾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符合標準、不能自動脫落的連接裝置和銷子,嚴禁用異物代替,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於其最大靜負荷的拉力試驗,要有試驗報告。沒有檢測或檢測記錄不全的對施工單位處以200元罰款,對用不符合規定的聯接裝置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每個采掘工作麵提升軌道上下口均應安設直通調度室的電話。采掘工作麵的電話安裝位置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沒有裝設電話或電話不完好的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七章 運輸管理
第七十條 小絞車運輸必須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實”。三好:絞車設備完好、巷道支護規格好、軌道質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有地滾和軌道防滑裝置、有信號及躲避峒室、有聲光兼備信號;二落實:崗位責任製落實、檢查維修製度落實。對做不到的施工單位,每一項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 小絞車司機上崗必須做到“六不開”。即:絞車不完好不開、鋼絲繩不合格不開、安全設施及信號設施不齊全不開、超掛車不開、信號不清不開、“四超”車輛無運輸措施不開。對做不到“六不開”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七十二條 掛鉤工上崗必須做到“六不掛”。即:安全設施不齊全可靠不掛、信號聯係不通不掛、“四超”車輛無運行措施不掛、物料裝的不穩固不掛、連接裝置不合格不掛、斜巷內有行人不掛。發信號前必須對車輛的連接和保險繩等全麵檢查,確認連接正常、絞車無餘繩方可發信號開車。對做不到“六不掛” 要求之一的,按嚴重“三違”論處,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並責令現場改正。
第七十三條 斜巷運輸嚴禁蹬鉤,行車時嚴禁行人。人員上下時必須經掛鉤工同意並打定鍾後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車場和各甩道口必須安設與絞車聯動的聲光報警裝置。斜巷走鉤時,繩道內禁止有人。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對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絞車運行時禁止在斜巷內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內作業時,必須編製安全措施。違反者,按嚴重“三違”論處,並責令進入安全地點。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穩住。車輛禁止在斜巷內懸鉤。否則,處以200—500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 斜巷運送“四超”車輛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必須捆綁穩固,分提分運,重心不偏,必須用專用的多鏈環連接器連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須有措施,並經分管領導批準。 一、運送“四超”車輛,每鉤隻準掛一車。 二、專用車輛必須達完好標準。 三、運送“四超”車輛的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必須明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捆綁穩固;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摘掛鉤;由專人負責發信號;由專人負責 “四超”車輛途經斜巷安全設施的操作;由專人負責在“四超”車輛途經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設置警戒。 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運送。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 礦井和各單位必須按要求及時建立格式統一的斜巷管理台賬,登記該斜巷設備與設施的技術參數;選用設備與設施的計算依據和計算過程;設備與設施完好及包機人;管理單位變化情況及檢查存在問題。記錄設備與設施的原始設計和施工情況。斜巷管理台賬由各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建立,台賬的內容要完整齊全,數據準確,與現場實際相符,並按時報送項目部以便彙總。對敷衍應付、不負責以及不按時報送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 車場和各甩道口躲避室內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設備等。對不符合規定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 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無滴、漏現象。流水不得衝刷道心。發現流水衝刷道心現象,處以100元罰款。
第七十九條 小絞車峒室應符合設計,其淨高不小於1.8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一側或棚子距離不小於600mm,絞車後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區間,操作空間內不得有管線通過。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處以100元罰款。
第八十條 絞車滾筒中心線應與斜巷軌道中心線重合,安裝穩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繩,不咬繩,不跳繩,排列整齊。 一、安裝穩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絞車,在使用前必須經過項目部組織的驗收;未經過驗收的絞車,不得使用。否則,處以200元罰款。 二、運輸任務完成後,絞車司機要把所使用過的絞車清理幹淨;鋼絲繩在滾筒上排列整齊;鉤頭放置在絞車前2m範圍內靠一側,不得放置在軌道線路上。否則,一次對絞車司機處以5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絞車基礎必須使用地錨固定或打水泥基礎固定,基礎設計要符合絞車生產廠家設計要求。使用地錨固定的絞車,必須使用礦用標準螺紋鋼金屬錨杆;其直徑為18mm;長度為2000mm;錨固長度采用全長錨固。錨固劑類型選擇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地腳螺絲的螺母要緊固,地錨要直接固定底梁(地鞏板),固定絞車底座與底梁(地鞏板)的螺絲和地錨螺絲的外露長度,應滿足上一個匹配平墊圈和兩個匹配螺母。小絞車操作手把應有定位閉鎖裝置,零部件齊全;定位閉鎖可靠不失效。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處以500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 絞車附近30m範圍內不得安裝風機裝置。否則,處以100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質量應達到《礦井軌道質量標準》優良品標準,巷道中的地滾應齊全且轉動靈活,提升時鋼絲繩不鋸道板。達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車運行,處以500元。
第八十四條 斜巷人車通訊信號機必須使用具有“MA”的人車通信機,應具備隨車發送信號和通話功能。否則,人車不得投入運行。使用中人車通訊信號機應靈敏可靠,有故障應及時停運檢修。嚴禁在通訊信號機失效的情況下,強行走鉤,否則,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八十五條 副井各車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皆須有信號顯示。達不到要求的,對施工單位處以500元罰款。
第八十六條 人車維修工每天應對絞車、鋼絲繩及連接裝置、人車及防墜機構等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停下,處理好後再投入運行。檢查及處理情況要認真作好記錄,並存檔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1年。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 行駛斜巷人車的巷道、軌道道岔、斜巷信號及斜巷安全設施等要設有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好檢查記錄備查。記錄存檔時間不低於3個月。有一項無記錄或記錄不符合要求,處以100元罰款。巷道要設專人定期進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產環境符合要求。一處不符合要求,處以200元罰款。
第八十八條 斜巷人車必須設專職跟車工,跟車工必須經過培訓合格並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並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試運行,無行車安全隱患方可運人。凡無證上崗的,對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不按規定跟車的,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人員上下車時,嚴禁箕鬥運行。否則,處以2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八十九條 斜巷中每個上下人地點都要設有把鉤工進行點鉤和維持秩序,並標明停車區域;人員入口處必須設置門欄,實行排隊按定員乘車,不得超員。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發車前把鉤工必須全麵檢查車門或防護鏈是否掛好,而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否則,處以2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
第九十條 人行車的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工作人員及把鉤的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或防護鏈掛好。頭和身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廂之間搭乘。嚴禁超員乘坐。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車輛掉道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否則,處以1000元罰款。
第九十一條 使用中的斜巷人車,應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做好定期試驗工作,試驗時要認真填寫《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未按規定做定期試驗的斜巷人車禁止使用,處以1000元罰款。未按規定認真填寫和及時上報《斜井人車定期試驗記錄表》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九十二條 信號要聲光兼備,五小電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齊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牆,固定在信號峒室內;線路做到吊掛整齊。一處達不到要求的,處以200元罰款。發現一處失爆的,按嚴重“三違”論處處以500元罰款。
第九十三條 鋼絲繩規格應根據設計計算進行選擇,並符合絞車技術要求。一、小絞車的鋼絲繩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結、扭曲、彎折、嚴重鏽蝕和磨損、斷絲超限的現象。發現一處不合格,處以100元罰款。二、小絞車在使用過程中,不得用鐵料、釺子、錨杆等易導致鋼絲繩磨損的物件罷繩。發現一處,處以100元罰款。三、在絞車滾筒上繩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準剁股穿繩。否則,現場停止運輸作業,處以500元罰款。 四、對使用中小絞車的鋼絲繩,施工單位必須每天安排專人檢查一次,並認真做好記錄。未按規定做記錄,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十四條 斜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和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可以使用帶絲扣的馬鐙,鋼絲繩鼻子必須有護環並且進行插接,插接長度不少於3.5個撚距,可以用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繩卡子固定,但數量不少於3個,鉤頭、馬鐙強度應根據提升載荷選擇,並符合要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十五條 礦車提升必須使用保險繩。保險繩一端必須與主提升繩相聯,另一端必須掛在提升列車尾端車輛聯結器上並捆綁牢固。保險繩的放置位置要正確。 一、未按規定安裝保險繩的,處以500元罰款。二、運輸時廢棄保險繩而不用的,對掛鉤工處以100元罰款。三、未按規定要求正確聯結使用保險繩的,對掛鉤工處以100元罰款。
第九十六條 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於其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礦車連接裝置至少每年進行一次2倍於最大靜載荷重的拉力試驗。運搬(輸)對應建立自檢機構並配置自檢設備,設專人定期進行試驗工作,並記錄存檔備查。未按要求進行定期試驗的,處以500元罰款。無記錄或記錄不全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九十七條 在軌道運輸的傾斜巷道中,必須裝設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設計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並定期檢查維修試驗,責任到人。施工單位每天要安排專人對單道擋、連鎖安全門、擋攔連鎖裝置、撲車器、常閉安全門進行檢查維修試驗,並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裝管理單位、包保人姓名、安裝時間。管理牌要掛在安裝安全設施處的巷道幫一側明顯處。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九十八條 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做到監視靈敏、操縱靈活,擋車可靠。斜巷安裝的安全門開啟後與車輛的安全距離不得小於200mm。安全門要實現遠控,拉動遠控門外力小於30Kg。長度超過100m的斜巷要安裝撲車器。否則,現場停止運行,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九十九條 斜巷上車場變坡點處必須安裝使用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第一道門或道擋裝在距變坡點1~1.5m處的平巷,第二道裝在變坡點下方略大於提升列車長度的斜巷地點,連鎖道擋或連鎖安全門或道擋擋車攔連鎖裝置應安裝牢固,靈活可靠,能夠可靠防止未連掛車輛滑入斜巷。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前方,應設置一道常閉道擋。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必須和絞車及語言報警係統連鎖,當兩道道擋或安全門同時打開時絞車無法運行,語音係統發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報。礦井主要運輸斜巷也可使用其他連鎖道擋或安全門失效保護裝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一百條 斜巷下車場起坡點和各甩道起坡點必須安設一道常閉遠控安全門,手動式安全門安裝距離不大於5m,安全門正常處於關閉,車輛通過時打開,車輛通過後立即關閉。礦井主要運輸斜巷的安全門應與語言報警係統連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現場停止運輸作業,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絞車斜巷必須根據斜巷坡度、長度等情況,裝設若幹道地滾,具體應以鋼絲繩不拖底板為準,間距不大於20m,變坡點處要裝大地滾,其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200~250mm,軸徑不小於40mm;地滾安裝要平整、穩固,轉動靈活。一處不符合要求,處以2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軌道敷設必須以《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為標準,達合格品以上;斜巷軌道要設防滑設施,要消滅雜拌道、非標準道岔;不同型軌道要分段敷設且長度不得小於50米,接頭處要用異型夾板;要確保軌道內側和軌麵的平整度。 一、軌道線路的軌距、水平、接頭平整度、道岔的尖軌、心軌和護軌工作邊間距、扣件、軌枕間距等必須符合規定標準,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處以100元罰款。二、木軌枕的鋪設按標準要求,保證道板中心間距。鋪設的軌枕靠人行道一側取齊。道渣埋沒軌枕三分之二。現場檢查一處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以100元罰款。三、軌道線路嚴禁鋪設使用非標準道岔。所選用的標準道岔,要按標準鋪設;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證尖軌的側壓力。凡尖軌不密貼或損壞嚴重、缺尖軌連杆、無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處以100元罰款。四、軌道接頭不得設置在斜巷起坡點和變坡點處。處以1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斜巷起點要懸掛斜巷運輸係統圖,圖中要標明斜巷內巷道及各類設備和設施的技術參數。未按規定懸掛斜巷運輸係統圖或標明參數與現場實際不符的,處以100元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小絞車司機及掛鉤工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持證上崗;上崗牌注明姓名、年齡、工種、編號、培訓時間等;上崗牌要掛在崗位上或掛在胸前,做到正規上崗、正規操作。對未持證上崗的小絞車司機及掛鉤工(有證者),處以20元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崗位人員中絞車司機與掛鉤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則,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斜巷運輸嚴禁使用柴油機車在車場向斜巷中頂車走鉤,嚴禁用小絞車向斜巷中裹車;車輛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絞車牽引拿道,斜巷下車場禁止用絞車主繩帶車。違者按嚴重“三違”論處,並對有關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對拉小絞車隻允許在直線段內往返牽引,禁止拐彎對拉,一台絞車禁止兩個方向牽引礦車。違反者,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八章 公共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八條 員工未參加或未注意聽班前會,處以50—100元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未完全更換工作服,或更換了化纖衣服,處以 50--100 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戴不防爆電子表入井,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帶煙火入井,處以1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未領用或未檢查便攜式瓦檢儀完好,處以50--100 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未接受入井檢身,酒後入井,處以50--100 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井口檢身員未進行入井檢身,處以10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入井人員未進行入井登記,處以50元罰款。
第九章 地麵施工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進入施工場地,工人未穿工作裝、未戴安全帽,處以2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械套絲戴手套操作,處以2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電氣焊工在進行電焊和氣割操作時,未佩帶專用手套、焊帽或專用防護眼鏡,未戴過濾式口罩,衣領袖口未全部紮緊,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氣焊工使用焊、割炬粘有油汙,各閥門不靈活、有漏氣現象,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電氣焊工使用的氧氣、乙炔瓶,間距未保持在5米以上,且乙炔瓶未放置在作業地點的下風側,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電氣焊工在電焊、氣割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未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處以50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未掌握一般安全用電知識,作業時未穿戴膠鞋和絕緣手套,電源開關箱沒有有漏電保護器、閘刀,無接地,處以100罰款。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