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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管理辦法(駱駝山煤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21-11-16 10:51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火工品安全安全管理管理管理辦法辦法駱駝駱駝山煤礦

  為了加強對礦各外委施工單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抓好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確保火工品的儲存、使用安全可靠,按照國家有關火工品的管理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駱駝山煤礦所屬各部門、區隊以及各外委施工單位。

  第二條 我礦成立火工品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本質安全管理體係辦公室。

  組 長:田武強

  副組長:苗繼軍 馬庭方 孟 冰 郭文全劉國章林慶海

  成 員:羅 軍 趙長海 魏雲亮 高陽平劉金會 尚國彪

  劉瑞英 焦長虹 紀連江 牛銀生 李其軍 王成俊 李世庭 折海軍 王守國 張恒彪 常權國 馮金章康 軍 黃文柱 白超山 王俊有 伍誌宏 王 俊愈建強 楊國強 劉 崗

  第三條 我礦所屬各外委施工單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為組長,分管安全領導為副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區隊、科室)為成員的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明確職責,並製定本單位火工品安全管理辦法。凡未建立火工品管理組織機構、管理製度不健全、無專兼職火工品管理人員,缺一項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火工品領導小組是火工品日常管理的組織機構,對所轄範圍的火工品監督管理負總責。

  第五條 各外委施工單位行政“一把手”為火工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物資供應部為火工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生產技術部和保衛科全力配合;安健環部負責火工品管理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各施工單位供應部為火工品的驗收、儲存、保管、發退及廢舊雷管處理的責任部門,供應部部長為第一管理責任人,保管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七條 各掘進隊負責火工品在本區域的管理回收和消耗數量的驗收工作,“一把手”作為第一管理責任人,各帶班班長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 礦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隨時對各施工單位的火工品管理進行抽查,每月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礦安健環部負責對各單位火工品管理日常監督檢查,我礦火工品領導小組負責火工品02manbetx.com 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 火工品管理

  第九條 各施工單位在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下發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9月1日施行)和國家安監總局《煤礦安全01manbetx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有關規定要求。

  第十條 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在當地公安機構申領《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爆炸物品存儲許可證》、《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並按規定期限檢證換證。以上證照到期未及時換證而繼續從事爆炸物品購買、使用的,罰款5000元。

  第十一條 爆破工必須經專門機構培訓合格,並取得《爆破作業操作證》後持證上崗,非專職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爆破工未持證上崗的罰款100元,發現有非專職人員進行爆破作業的罰款500元。

  第十二條 各外委施工單位要健全爆炸物品儲存、領用、運輸、清退、銷毀等管理製度,及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執行各項規章製度的記錄要齊全,且記錄保存二年備查。各種規章製度不健全、執行不嚴格或記錄不全的,在期限內未整改罰款200元~500元。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要自覺接受公安機關對於爆破物品的監督管理和監控。

  第三章 火工品儲存

  第十四條 火工品到各施工單位後,由監理和施工單位供應部門組織驗收品種、數量及安全標誌,確認無誤後,在送貨單上簽字,由供應科組織人員入庫,否則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火工品在儲存、裝卸、運輸、使用的過程中,所有接觸火工品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含化纖衣物,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火工品裝卸時嚴禁腳踩、拋擲、撞擊,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裝卸人員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要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記錄保存二年備查。賬目不清、帳物混亂的罰款200元~500元。

  第十八條 各施工單位地麵火藥庫、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的設置、布置及安全設施,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地麵庫區的避雷設施、消防設施、防靜電設施等安全設施及防鼠板必須齊全可靠,並設專人管理和維護。安全設施不全的、或不可靠的,並在期限內未整改的罰單位5000元,並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

  第十九條 各施工單位要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範設施,完善監控係統;具有可靠的“人防、技防、犬防”措施;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製度;防止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設專人看護的,罰單位負責人2000元。看管人員脫崗罰款200元。如有爆炸物品丟失的,罰施工單位負責人5000元,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條 各施工單位地麵火藥庫、井下火藥庫(發放硐室)存放爆炸物品的地點、位置、數量、品種都必須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專庫專存,炸藥、雷管必須按規定分別存放,嚴禁庫存超貯,否則對責任單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內,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如手機、火種、放炮器、礦燈、穿鐵掌皮鞋、易燃、腐蝕性物品等)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要及時清理庫區內的雜草。任何人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內。有違反本條規定一項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上罰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第二十二條 庫內要保持幹燥,嚴防高溫,否則處責任單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庫區門口要懸掛進庫需知,對進出庫人員嚴格檢查,並進行登記存檔(要注明姓名、人數、進出時間等),否則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庫房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雷管使用情況日報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帳”、“火藥雷管庫存日報”、“火工品收支明細台帳卡”、“火藥雷管出庫單”、“火藥雷管反庫台帳”等,如出現錯填、漏填、塗改的,發現一處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 火工品的發放、領退

  第二十五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建立爆炸材料領退製度、雷管編號製度和爆炸材料丟失處理製度。製度不健全、不嚴格執行的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 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在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內進行。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炸藥箱和發爆器。在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輔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嚴禁發放不合格的火藥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爆破工、領藥工不得進入發放室內,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編號和使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作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必須做到爆破工每人一號,爆破工一旦調離崗位後,所在單位應及時通知有關領導和管理部門將此人的號碼作廢,不再使用。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管理員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本人檔案(卡片),無論井下或地麵火工品庫都必須做到卡片上牆,庫房管理人員在發放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現象,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2000元以下罰款,對火藥庫管理人員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發放雷管和炸藥時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發放,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當班發放人員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井下或地麵火藥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做到日清日結,各種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必須一致,否則發現一處錯誤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相關責任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台帳、記錄、領耗專用單上出現塗改,對相關責任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火藥箱和雷管箱必須上鎖,鑰匙有專職放炮員保管;火藥箱和雷管箱的存放地點要符合規定要求。火藥箱和雷管箱未上鎖或鎖和吊扣不起作業的,罰款300元。雷管、炸藥箱在工作麵時雷管箱、炸藥箱鑰匙必須由爆破工保管,專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否則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所在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放炮前後,爆破工必須同班組長共同檢查、核實每次裝炮和起爆數量。當班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後,爆破工、班長共同核實本班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餘量。剩餘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藥庫退庫,剩餘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退庫,還要做到退庫、領取、消耗三對口。在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井下或地麵火藥庫管理人員要認真填寫退庫記錄,對不退庫的單位有權在下一班停發管藥,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人員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現遺失1發雷管或1卷火藥,經查明核實遺失單位後,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負責人罰款500元。

  第三十五條 火工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並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五章 火工品的運送

  第三十六條 經由地麵道路運輸火工品時,火工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車廂內不得載人;運輸火工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按照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裝卸火工品,並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十七條 地麵運輸火工品時,要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條的有關規定。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裝車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 遇到雷雨天或暴風雪天必須立即停止裝卸、運送,並做好相應保護措施,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炸藥和雷管運送時必須使用專用、帶蓋、有木質隔板的車廂,車廂內部須鋪有膠皮或麻袋等軟質墊層,並且隻能放一層。否則對責任單位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運送火工品時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否則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運送人員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在井筒運送運輸爆炸物品時,要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三百一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運送火工品前必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罰款。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隻準放一層材料箱、運送其它類炸藥時爆炸材料箱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違者罰款200元。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它類爆炸材料時罐籠升降速度不得超過4m/s、吊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1m/s,違者罰款300元。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爆炸材料人員不得超過4人,違者罰款500元。

  第四十一條 在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運送火工品,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爆破工攜帶火工品上下井時,其他人員嚴禁同罐(車)上下,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把鉤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攜帶火工品的爆破人員不得在交接班時間內乘罐(車)上下,否則對責任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另對把鉤工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嚴禁將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雷管由爆破工親自領取運送,並裝在專用箱內。炸藥由各單位背藥工領取,在爆破工的監護下運送,嚴禁中途逗留,否則對責任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相關責任人每人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井下巷道運輸火工品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三百一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炸藥和雷管混裝的、運輸雷管的車輛不符合規定的,罰款1000元。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物品;發現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四十五條 由火藥庫直接向作業地點人力運送爆炸物品時,要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三百一十四條的有關規定。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違者罰款500元。發現電雷管和炸藥混裝在一個容器的,罰款1000元。將爆破材料裝在衣袋內者,罰款200元。

  第六章 爆破作業

  第四十六條 爆破作業要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井下爆破作業,要遵守《煤礦01manbetx 》中“第三節 井下爆破”條款的有關規定。 井下爆破作業違反本條款的按下列條款處罰:

  1.非專職爆破工進行爆破作業的,罰款500元;

  2.爆破作業未執行“一炮三檢”的,罰款500元;

  3.爆破工未依照“爆破作業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罰款300元;

  4.井下爆破作業使用炸藥和雷管的種類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處罰單位負責人5000元;

  5.炸藥、雷管在井下亂扔、亂放、或未按規定分開存放在加鎖的專用箱內的,一次罰爆破工100元;

  6.裝配起爆藥卷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罰爆破工200元;

  7.違規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煤、矸的,罰款500元;

  8.爆破母線、連接線和發爆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款300元;發爆器把手、鑰匙的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罰爆破工200元;

  9.爆破前的情況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而進行爆破的,罰款500~1000元;

  10.不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罰款500元。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提到的內容、或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的內容相悖的,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的條款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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