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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職務過錯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駱駝山煤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各級人員恪盡職守、依法治企,確保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全麵提高我礦安全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02manbetx.com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神華集團烏海能源公司行政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追究

  1、駱駝山煤礦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是指礦各級管理人員由於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烏海能源公司、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製度,導致發生02manbetx.com ,造成人員、財產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的行為,進行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的製度

  2、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的對象(以下簡稱責任追究對象)為本礦各級管理人員。

  3、責任追究辦法,按照以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負總責、各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原則。對問責對象,堅持實事求是,追究過錯與安全責任相對應、責任追究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責任追究對象應當主動糾正錯誤,積極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與擴大。責任追究對象應當主動接受廣大員工和各相關組織的監督。

  4、各部室、區隊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全力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5、任何部門及每位員工均有權向礦安健環部報告或舉報責任追究對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行為。

  6、責任追究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其行政責任:

  (1)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決議及其它規章製度中明確規定應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經本安委會會議、安全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安全事項或在某一時期、某一方麵安全重點工作中應由其承擔的任務,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認真貫徹、執行神華集團和烏海能源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決定、辦法及相關規定,影響安全生產政令暢通和安全整體工作部署的。

  (4)對職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產議案、員工提出的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不認真辦理、答複,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5)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導致安全工作目標任務不能完成,影響礦整體安全工作的。

  (6)對管轄範圍內存在的問題、隱患,未進行及時整改和解決,造成重大02manbetx.com 和損失的。

  (7)對重大安全事項,違反決策程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濫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重大02manbetx.com 和惡劣影響的。

  (8)對事故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虛報、遲報的。

  (9)對所管轄的部門及單位或人員管理監督不力,導致其發生嚴重違反國家、行業和礦製定的安全生產各項規定和規章製度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對所管轄的單位或人員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濫用職權違章指揮等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10)在發生特大事故及重大財產損失、員工生命安危的緊急時刻,拖延懈怠、推諉塞責,不按有關規定、兩級公司有關部署,未能及時、有效地啟動緊急預案進行處理,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1)依照有關規定,應對責任追究對象進行問責的其他事項。

  7、對責任追究對象的問責,由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本礦其他副職提出,責成安健環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限期進行調查核實,實事求是地報告調查結果、提出處理建議,最後由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會議做出處理決定。

  8、責任追究對象應當配合調查,真實彙報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幹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複檢舉、舉報的單位和個人。

  9、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處分的類別包括:

  (1)責令做出書麵檢查;

  (2)通報批評;

  (3)警告;

  (4)嚴重警告;

  (5)記過;

  (6)記大過;

  (7)降職;

  (8)責令辭職;

  (9)撤職;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10、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11、責任追究對象有違反法律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2、安全生產管理職務過錯行政責任追究調查處理實行回避製度。調查組工作人員與責任追究對象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13、對責任追究對象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以書麵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4、責任追究對象對行政處分有異議,或者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起10日內申請複核。

  15、在複核期間,行政處分一般不停止執行。複核中發現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的各類事故,嚴格按照事故彙報程序進行處理:發生輕傷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礦安健環部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追查處理;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的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追查。

  2、發生下列事故上報烏海能源公司,由公司事故調查組組織進行事故調查,礦各相關部門配合事故調查組。

  (1)性質、後果嚴重的重傷事故;

  (2)下列重大非傷亡事故:

  ①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24小時以上;

  ②主扇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上;

  ③發生火災事故的;

  (3)提升設備的斷繩、過卷,運輸設備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6KV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電,壓力容器爆炸等;

  (4)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5)井下突水;

  (6)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其他事故。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情況;確定事故的責任者;提出對事故責任者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4、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部室、區隊必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工作,負責現場保護,召集證人和有關人員,提供有關圖紙資料等。

  5、責任追究

  (1)發生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責任,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降級處分,主要責任人員相應的警告、經濟處罰。

  (2)發生重傷事故,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發生事故的部室或區隊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麵檢查或行政警告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行政警告、經濟處罰或記過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經濟處罰或開除。

  (3)發生重大非傷亡事故的、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內的,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發生事故的部室或區隊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麵檢查或行政警告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行政警告、經濟處罰或記過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經濟處罰或降級處分。

  (4)發生直接經濟損失2~10萬元的非傷亡事故,根據事故性質及責任大小給予發生事故的部室或區隊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經濟處罰、書麵檢查或行政警告處分;事故主要責任人員行政警告、經濟處罰或記過處分;事故直接責任者經濟處罰、降級或開除處分。

  (5)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非傷亡事故,礦方應及時上報烏海能源公司,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6)發生死亡事故,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組織追查,礦負責配合上級安全監察部門進行追查。

  (7)礦級領導的行政處分由神華集團或烏海能源公司決定。

  (8)本製度未作規定的,參照神華集團和烏海能源公司有關規定處理,本製度與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本製度解釋權屬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

  三、施工單位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1、發生下列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礦方組織進行事故調查,情節嚴重的由烏海能源公司進行調查:

  (1)掘進工作麵發生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2)掘進工作麵通風不良,造成瓦斯超限或積聚,導致掘進工作麵停產的;

  (3)掘進工作麵發生火災事故的;

  (4)掘進工作麵發生突水事故的;

  (5)掘進工作麵冒頂造成采掘工作麵停產;

  2、外委施工單位發生重傷及以下事故,未影響到礦方正常生產、財產損失的,礦方不參與事故追查,由發生事故的施工單位自行處理。

  3、外委施工單位發生重傷及以下事故並影響到礦方正常生產24小時以內或導致礦方財產損失10萬元以內的,由礦領導牽頭,安健環部組織事故施工單位的相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追查,當影響礦方正常生產24小時以上、導致礦方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由烏海能源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追究調查。

  4、外委施工單位發生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彙報礦方,由礦方及時上報烏海能源公司,由上級安全監察部門組織對事故的追查,施工單位和礦方全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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