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全礦機電設備的綜合管理工作,實行礦、隊(車間)、班組三級負責製。
第七條:機電動力部設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有一名隊幹(隊長或技術員)兼任設備管理員;各運行、檢修、維護設備的班組,專業小組要有一名班組長兼任設備管理員,把專管和群管結合起來,做到班組分段包幹,包機到人,使全礦所有的設備都能達到最佳的運行狀態。
第八條:所有主要專業設備均要固定操作維護人員,固定檢修人員落實責任與範圍,嚴格執行包機責任製。
第九條:凡機電設備的操作工,維修工調動後,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準許操作設備。
第十條:礦屬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均按固定資產建立各自的設備台帳,一式兩份,自留一份,每月送機電動力部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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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購置與入庫驗收(駱駝山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