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庫房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未經機電動力部批準,無權隨意發放庫存設備。
第十七條:庫房保管員應精心保管好庫房設備,做到台台設備整潔,隨機配件及部件齊全,如造成丟失或損壞,由庫房管理人員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庫房保管人員及礦設備管理員對入庫設備要詳細驗收,簽字建帳,每月月底向機電領導,提交設備庫存報表一份。
第十九條:庫房保管員和礦設備管理員負責每季度進行一次庫存設備核查工作,對於庫存時間過長並對礦井近期生產沒有用途和閑置設備應向礦領導提交處理意見,以減少庫存設備資金占用率。
第二十條:各單位的材料庫房嚴禁存放設備和10mm2及以上纜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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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的購置與入庫驗收(駱駝山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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