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全礦機電設備的內部調撥權屬機電動力部,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無權私自處理,對外調撥或借用。
第二十二條:對外調撥設備一律以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設備調撥通知單”辦理調撥手續。調撥設備資產值為:設備原值-已提折舊+設備增值額。調出、調入單位無權更改調撥通知單所列設備,調撥設備的全部配套附屬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及已增加固定資產值的庫存配件,均隨主機一並調撥。未增加固定資產值的庫存配件按有價轉讓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租借的設備必須由機電動力部核實是停用閑置設備,並報主管礦長審查、礦長同意後,才能與租借雙方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租賃費標準由經營管理部提供,包括設備的 基本折舊費、大修理提成和管理費。設備租用期間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檢修(中、小修)、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設備用完後,使用單位應及時將設備歸還,並由機電動力部組織驗收合格入庫後,方可注銷合同。設備如有損壞或部件丟失,由租用單位負責修配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設備的領用,發放實行單據負責製。即:設備發放單位隻有接到由機電動力部簽發的“設備發放通知單”後,方可發放設備。
第二十五條:設備的領用,發放手續由各基層設備管理員辦理,其他人員無權代理,如遇特殊情況由各基層單位和施工單位主要領導代理。
第二十六條:設備領用前由各使用單位填寫設備領用手冊,機電動力部審批後,出具“設備發放通知單”。
第二十七條:經機電動力部審批後需出庫的設備均由機電隊負責進行試運轉(大型成套設備除外)。對於需入井的電氣設備還必須對其防爆性能進行檢查,待一切合格後方可予以發放。
第二十八條:凡從機修車間領出的設備必須有“設備檢修記錄”詳細記載檢修部位及內容,檢修人員;還應有“設備驗收單”詳細記載設備檢修後的驗收結果,無上述記錄或內容填寫不認真者,機電動力部拒絕發放設備。
第二十九條:更換設備,原則上執行交舊領新製度,特殊情況須經機電動力部同意在辦理領用手續後24小時內必須交回更換下來的設備,以便及時檢修備用。
第三十條:對於新出庫的設備,由機電動力部會同庫房管理人員對其進行編號、登記後,方可發放。
第三十一條:設備領用後,領用及發放單位的設備管理員必須在當天持各自的設備保管手冊在機電動力部共同辦理建、銷帳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