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機電設備的改造、更新,由機電動力部根據現有設備的技術狀態和礦井發展規劃在上年10月前提交設備的改造、更新計劃,由機電礦長,礦總工程師審核,經礦長批準後報公司經營管理部、機電管理中心批準。
第八十九條:一般設備的改造計劃,由機電動力部提出方案,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審批。對於主要設備的改造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經濟論證,經礦長審批後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機電管理中心批準。
第九十條:設備改造所需費用比購置新設備要少,經濟上要合理。
第九十一條:設備的技術改造,要結合設備的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費用不超過所改造設備大修費的70%時,費用從大修理資金中提取。若超過時,應列入設備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費中安排解決。
第九十二條:設備改造後新增的價值,用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理增值,用折舊費開支的應辦理增值手續。
第九十三條:設備的更新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的,維護費用高或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設備。
第九十四條:機電設備符合下列情況需更新的,機電動力部提出設備更新申請,由機電礦長,總工程師審核,經礦長批準後上報公司經營管理部、機電管理中心。
1、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能耗高,效率低的老、舊設備;
2、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雖可繼續使用,但市場上出現更先進,經濟上合理可以取代的設備;
3、通過修理雖能達到一定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超過重新購置價格80%的;
4、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設備;
5、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第九十五條:對於更換下來的設備,要報礦領導及時進行處理,短期內不能處理者必須交回庫房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拆卸設備零、部件,違者要追究其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