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六條:為了加強礦井高、低壓電纜的管理,保證礦井供電安全可靠,全礦電纜由機電動力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支取。
第一○七條:機電動力部根據施工設計和生產計劃安排進行合理調配,新電纜到貨後,供應部及時通知機電動力部進行驗收,並造冊登記。
第一○八條:需要電纜的單位必須由單位設備管理員到機電動力部辦理領用手續,建立帳卡並出具:“發放通知單”方可領用。
第一○九條:電纜用完拆除後,由使用單位將電纜回收交庫(基層單位材料庫房不得存放10mm2及以上的電纜)回交單位隻有憑接收單位出具的“回收驗收單”方可辦理銷帳手續。
第一一○條:使用電纜的電壓要和實際電壓相符,嚴禁不同電壓等級電纜互相替代。電纜的敷設、懸掛、盤放、連接必須符合要求,不準壓埋受擠、水浸、拖地及超載運行,不準作扶手、拉繩使用。
第一一一條:高、低壓電纜的日常檢修由機電動力部負責安排,新電纜和檢修後的電纜,都必須進行絕緣電阻測定,高壓電纜要做直流耐壓及泄漏電流的測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一一二條:對於私自偷賣或故意損壞電纜者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 要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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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設備的報廢和封存(駱駝山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