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規定
第二八○條:下放超長材料一律利用付罐不許用主罐,上下料必須製訂專項措施,經程序審批後,傳達貫徹後方可進行。
第二八二條:長材料運入井口後,放在不影響人員行走及車輛通行的地方。
第二八三條:凡要吊裝的超長材料,必須抬到離罐籠較適宜的位置,基本對準罐籠提升中心線方能起吊。
第二八四條:井口上下20米以內不能堆放雜物,保證井口周圍清潔衛生,要將罐籠清掃一次,防止雜物墜井。
(2)下放長材料的規定
第二八五條:下放超出現定重量的設備必須製定專門措施。
第二八六條:下放長料必須用井口小絞車緩慢吊起入井筒中,用馬蹬時操作人員要配安全保險帶。
第二八七條:下放帶法蘭的鋼管,可將卸扣與法孔相連,再和鋼絲繩鼻連接,下放不帶法蘭的鋼管利用鋼絲繩穿過鋼管,上下卡牢後起吊。
第二八八條:升降大件設備、材料時,運送單位要提前將審批後的安全技術措施向井口工作人員傳達貫徹,以保證按規定安全吊運。
第二八九條:摘掉罐籠或在罐籠下方吊運大型材料時,必須有防止物料旋轉的措施,吊運使用的鋼絲繩套等連接裝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的安全係數。
第二九○條:下放鋼軌時包括槽鋼,工字鋼利用鋼軌端中間孔用卸孔連接鋼絲繩鼻,工字鋼一端預先用氧氣割孔,不論用什麼材料起,吊時都必須捆在一起,並留有尾繩,在起吊過程中用人力配合起吊。
第二九一條:下放直徑50mm以下鋼管及長木板等重量較輕的材料,直接用人力裝,此時把罐籠頂部活動門打開裝好之後。上下用繩捆牢,並用木楔使材料不能移動,並在兩端放上橫檔,連接好再使物料慢慢起高,當物料進入井筒停穩確認可靠後走鉤。
(3)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九二條:每次上下材料的規定:鋼軌18kg/m每次下四根24kg/m(包括楷鋼、工字鋼)每次2根,管直徑135mm以下每次4根,直徑135mm及以上每次1-2根。
第二九三條:所用起吊用具鋼絲繩保證有6倍以上的安全係數,每次使用前要詳細檢查一遍,發現有繩鼻損傷、蝕鏽、斷絲等不符合規定的不能使用,鋼絲繩鼻要有備用。
第二九四條:井口工作的人員要戴安全帽,站在罐頂作業時要戴好保險帶,並拴好方可工作。
第二九五條:在井口使用的撬棍工具要栓繩,將留繩栓在可靠的地方,檢修用的工具必須將留繩係在手腕上,嚴禁物體墜落井下。
第二九六條:起吊前要把人員分工明確,與打點工聯係好,指揮人員要站在井口兩側。
第二九七條:工作人員要精力集中,不準打鬧嘻笑。
第二九八條:每次需吊運的物體必須從大料堆中分離出來,搬到井口穿繩。
第二九九條:在罐內下長料時,罐頂部的活動門打開必須用棕繩綁牢,以免碰到滾動罐耳。
第三○○條:井上口吊裝物料,下口15m範圍內設好警戒,不得有人員入內,下口托運物料時,上部人員不得走動。
第三○一條:施工必須聽從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並對提升絞車司機作以特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