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管好、用好礦車,使有限的車輛發揮最大的效益,保證
生產用車需要,緩解用車緊張的矛盾,特製定本辦法:
1、由運輸隊負責全礦礦車井上下的使用管理,井下礦車簡單維護、回收及壞車的提升。
2、用車單位及井上下運料必須用礦車運輸的,應首先征得運輸隊同意辦理用車手續,注明用車時間,回收時間,使用地點,調度室負責落實,每月兌現一次。
3、凡用車、裝料單位需提前一個班辦理入井證,井口把勾工憑證入井(提升情況須由調度室同意),否則不予入井。
4、井下各放煤點及主井車場的礦車嚴禁隨意摘車,確因急需用車,必須向井下調度員說明情況,並征得同意後方可摘車,如采區讓他人把車摘走,采區負責追回,否則不給進車,影響生產責任自負。
5、凡使用礦車送料,一般情況不得超過兩天,否則按壓車論處,每超一天,罰款100元,依次類推。由運輸隊提供憑據。
6、使用後的空車,可就近推到煤倉,並通知井下調度員,做好記錄,以備後查。
7、井下調度室要科學合理地調度車輛,本著先急後緩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滿足生產需要。
8、井下所有的壞車及時提升檢修,壞車在井下壓三天以上,每輛車罰運輸隊100元,壞車提升到地麵機修廠不及時檢修,超過三天,罰機修廠每輛100元,機電動力部監督不利,罰機電動力部每輛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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