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總經理批準,由總經理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並遵守下列規定: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中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的一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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