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麵如實反映。
四、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五、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遊、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六、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於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二、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五、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六、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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